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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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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免工作,提升推免选拔质量,确保我校推免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纪检委及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统筹指导并严格监督推免工作全流程,保障推免工作公平公正、严谨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及相关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全程指导。
(二)学院组建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及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纪检委员,专家教授代表(原则上均为正高级职称,且不少于 3 人)等构成。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细则以及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推免类别
我校推免涉及四类计划:类别一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面向所有学院;类别二为“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定向投放至当年有需求专业的学院;类别三为“高层次双语人才培养”专项计划,仅面向中国语言文学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类别四为“研究生支教团”专项推免计划,覆盖全校所有学院。
上述类别推免指标,将严格依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当年下达计划数适时调整。
三、推免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科学考查、客观评价”原则。将思想品德考核置于首位,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遵循择优录取准则,严守质量关卡,秉持“宁缺毋滥”原则。凡思想品德考核未达标者,一律不予推荐。
(二)坚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监督健全”的原则。推免招生作为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及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障推免工作全过程规范透明。
(三)坚持“服务国家战略、聚焦学科前沿、培育创新人才”原则。优先向一流学科、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等契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关键领域倾斜资源,重点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向。立足国家当前紧迫需求与长远发展目标,精准界定本校重点扶持与倾斜的专业范畴,优化推免名额分配机制,着力选拔、培育拔尖创新人才。
(四)坚持“全面考核、指标合理、保证质量”原则。各学院要重点考查学生一贯学业表现,强化本科阶段学习过程性评价,构建科学遴选体系,以本科学业综合成绩为推免基础遴选依据,严禁以任何形式(含笔试、面试)专门组织推免生的选拔考试。严格审定综合加分项,科学设定遴选指标权重及单项上限分值,全方位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内容既要涵盖专业素养、研究与创新潜能,也要融入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确保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学生。
四、推免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五、推荐名额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及下达的推免名额,确定当年度推荐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教育部下达我校的“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生专项名额,由学校团委牵头,负责制定专项遴选细则并组织实施,保障专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推免条件
(一)申请推免的学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学校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科研、专业实践的能力和基础,且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潜质。在校期间修读课程成绩全部合格(补考或重修不得超过一门,若存在此类情况,均按60分重新核算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及以上,且在本专业排名位居前列。
(二)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推免学生需按照我校不同推免计划类别,满足对应的专项条件(见附件1-4)。各计划类别推免条件,可结合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做适时调整,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七、推免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年度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推免名额。
(二)各学院(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涵盖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名额分配、遴选办法等内容。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进行政策解读,保障学生明晰流程。
(三)符合推免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需填写《新疆师范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新疆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表》,确保材料完整规范。
(四)学院对申请推免学生资格审核,按推荐名额择优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五)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拟推荐学生复核,确定最终推免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保障推免结果公开透明。
(六)获得推免资格学生,须按照研究生院的通知要求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时完成推免网上流程,未按时通过推免系统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后果自负。
八、其他事项
(一)各学院要坚决落实“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经由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学院纪检工作人员要对推免全流程监督,保障程序合规。
(二)各学院严格执行推免生名额(含专项计划)及选拔标准,按照学校要求制定具体推免办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推免过程中,严格审定学生成绩、特殊学术专长等,杜绝弄虚作假。申请人信息和材料不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资格,确保推免结果真实可信。
(三)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校或学院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涉及收费辅导等)报名参加推免的,须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须主动报备。本校教职工子女申请推免资格,须主动报备声明,若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四)各学院须提前公布当年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充分保障学生自主报考,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权。同时,确保各类信息渠道、报考渠道、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并纠正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保障流程规范。
(五)学生在推免过程中自愿放弃,或由于各类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推免的,不再保留其推免资格,该指标由学校候选推免生递补。未按时取得本科毕业证者,取消推免入学资格,确定参加“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类别一)推免后,不能再参加其他各类推免,如有重复参加推免者,学校将取消其各类推免资格,后果自负。已被招生单位推荐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次报名全国研究生统考或其他工作考试,若放弃推免入学资格,按违约处理。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若上位政策变化,按最新上级文件做调整执行。
九、监督咨询
推免工作坚决抵制营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及纪检委将监督推免全过程,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推免工作期间,学校接受咨询和监督,联系方式:
教务处咨询电话 0991-4112140
研究生院咨询电话 0991-4112165
团委咨询电话 0991-4112053
纪检委监督电话 0991-411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