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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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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学生、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评建办)、研究生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团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发布学校当年推免生工作通知、分配推荐名额、审核学院推荐工作实施细则及推荐名单、确定最终推荐名单等工作。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专项推免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鉴定。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审查本学院学生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初步推荐名单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条件(二)或(三)的学生,按有关程序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推免申请。
(一)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参加推免的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能力。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品行优良,无任何违纪违法受处分记录。
5.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综合素质佳,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综合测评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综合推免申请条件
1.成绩优良,按培养方案要求已修读的课程全部通过,必修课(不含辅修)无补考或重修记录,加权平均成绩(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师范类专业含教师教育课程)在同年级同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位居前20%,基地班为前60%,学校认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为前30%。
2.外语基础好,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艺术类、体育类和对口招生录取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三)专项推免申请条件
必要条件:学习勤奋,按培养方案要求已修读的课程(不含辅修)全部通过(高水平运动员为转换后的成绩),加权平均成绩(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师范类专业含教师教育课程)在同年级同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位居前50%,基地班为前70%。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1.在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
2.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在校期间服过兵役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3.具有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者,在体育竞技比赛、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与荣誉;竞赛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
三、推荐办法
1.各学院对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对创新实践能力的考察。
2.各学院须对申请推免的学生综合评分并按专业排名,综合评分中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85%,综合素质测评不高于10%,各类加分等权重不高于5%。
3.各学院在综合推免时,对于在大学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文艺体育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奖励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
4.申请外校推免生补偿名额的学生必须符合我校综合推免申请条件,学校根据对方学校专业需求和学生个人意向组织报名,择优推荐。
5.学生在校期间仅可参加一次免试研究生推荐,第七学期始申请休学和留级的不得再次参加下一年度推荐。
四、名额分配
1.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拨的推荐名额,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2.专项推免名额不超过总名额的10%,学校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确定。
3.综合推免名额按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及往年推免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等分配至各学院。
4.国家级基地班按国家政策和人才培养质量确定推荐比例为50%,省级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含国家级卓越计划实施专业)推荐比例为2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推荐比例为5%,免费师范生不参与推荐免试研究生。
五、工作程序
1.每年6月底之前,各学院向学校上报本学院推免生工作细则,审核通过后向全院学生公布。
2.学校分配推荐名额并发布工作通知。
3.各学院组织学生申请报名,并根据学校文件和本院推免生工作细则,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综合评分,对申请综合推免的学生按1:1.2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所有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学院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并提交相应的推荐材料。
5.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学校将最终推荐名单上报至“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7.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接收招生单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8.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诚信者、未按时落实招生单位者、取得推免生资格后因违纪违法受处分者及未如期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在推免过程中采用虚报、瞒报等不正当手段的,对相关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本办法中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综合推免自2020级开始实施,专项推免自2022届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