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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的推免工作。
第三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注重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突出创新潜质和专业素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团委(美育工作部)、体育部、创业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员人数为奇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免相关工作,包括审议推免工作方案、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和拟推荐名单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推免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育、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的相关领导、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评、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报送推荐材料等。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勇担时代使命,能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能够胜任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三)学业优秀,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专业素养、科研潜质和发展潜力。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至少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最低毕业总学分的80%,具体比例可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原则上应在同年级同专业(或方向、班级)前15%以内,无不及格记录,所有课程成绩均以首考成绩为准,校推免工作启动时,课程有缓考的,按0分计算。
(四)外语水平优秀,普通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达到大学英语六级 550 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四级良好及以上,艺术类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
(五)境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经历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在总成绩单中显示,但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
第七条 推免综合成绩评价方法。
对于满足推荐基本条件的推免对象,各学院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制定推免综合成绩评价办法。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两部分相加组成,总分上限为6分。所有参加推免遴选的学生均需参加学生所在专业(或方向、班级)的综合成绩排名。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前三学年学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所需要学习课程的综合成绩,以各门课程首考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形式体现,总分上限为5分。
(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包括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社会服务及其他符合全面发展导向的因素。素质评价成绩为各类素质加分之和,总分上限为1分。学生在同一类目中有多项加分时,仅取最高项,不累计。加分项认定截止日期以具体工作通知为准。各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并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具体评价细则,提前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刊物、赛事,要从严审核认定。
1.科研成果。以独立或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且以浙江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校认定的二级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一级期刊加1分,二级期刊加0.5分,加分上限为1分,有多篇成果的论文,就高只认定一项。
2.竞赛获奖。
(1)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赛事(以下简称“三大赛”)中,代表浙江财经大学参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奖项且团队自然排名前三的,按照学校确定的分值加分,加分上限为1分,加分分值见附件1。
(2)参加《浙江财经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中其它国A、国B、省A级本科生赛事,可获得加分,赋分办法见附件1。如以团队参赛,队员须全部为学校在校本科生,且团队自然排名前三。各学院决定本学院赋分赛事范围。
(3)在重大体育、艺术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加分上限为1分。加分分值见附件2和附件3。
3.参军入伍服兵役。对于本科阶段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思想、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圆满履行兵役义务者,加分上限为0.1分;在服役期间荣获嘉奖、“四有”优秀士兵嘉奖加分上限为0.2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加分上限为0.5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招生报名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4.社会服务,包含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学生干部等。
(1)本科期间获评“志愿先锋”荣誉的可酌情加分,加分上限为0.1分。对本科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国际组织实习四周以上或者累计志愿服务小时数≥225小时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酌情加分(不与“优秀青年志愿者”和“志愿先锋”重复加分),具体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加分上限为0.1分。
(2)学校相关部门正式聘任的党(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院系级团委、学生会成员,社团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原则上担任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酌情加分,具体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加分上限为0.2分。
(3)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生荣誉称号、校“十佳大学生”“财大十佳青年”“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可酌情加分,具体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累计加分上限为0.2分。
5.其他。各学院可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设置其他类型的素质加分项,该类目下累计加分上限为0.2分。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及最新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学院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上一年度国内考研深造率、上一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情况、专业学科建设水平和学位点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推免生名额向学校优势特色专业学科以及荣誉学院适当倾斜。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推免工作要求,发布年度推免工作通知、推免工作管理办法和各学院推免生推荐名额。
第十条 各学院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具体实施细则,在推荐工作开始前,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面向本学院应届毕业生公布实施细则和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申请时应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确认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后不擅自放弃,如擅自放弃,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进行初审、考察,根据学校分配的推免名额,按照综合成绩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同时按实际推荐名额1:0.5比例上报候补名单。学院将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学院负责解释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推荐意见和《浙江财经大学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院可以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并全程录音录像。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每位成员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成果不得纳入加分项。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鉴定无误后,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由学校发文并将推免生名单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上传“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推免生按教育部要求和招生单位有关规定参加复试及录取等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在学校和学院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提前公布推免名额、实施细则、拟推荐名单等,接受监督。拟推荐名单公示内容须包含学生姓名、专业、综合成绩、综合素质加分项及分值。公示期间异议处理结果须书面记录并归档。
第十六条 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三)未能按时毕业,或未能按时取得学位者;
(四)已被接收单位录取,再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者;
(五)申请出国(境)者;
(六)经查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各学院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有弄虚作假,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是推免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发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推免工作方案、名额分配方案和拟推荐名单等事项均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议。各学院是本学院推免工作的责任主体,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院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均须纳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 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完善推免工作管理办法,保证相关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的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强化对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的监管。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应当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九条 严处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学院,将核减推免生名额并进行严肃处理。对学院推免工作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所在学院纪委反映举报;对学校推免工作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反映举报。应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推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