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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近来年学校开展推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民族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学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推免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 部(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审议和确定推免生名单。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各学院的推荐遴选工作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书记、院长任组长,由分管 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由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为成员,具体实施本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工作,初选结果要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学校的推免政策和相关规定,严肃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 策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全体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坚持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原则。在遴选过程中,对申请人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及科研态度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 坚持科学选拔、品德为先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和方法,坚持“按需推荐、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尤其注重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对品德不合格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遴选质量。
第四章 推荐
第十条 推免名额分配原则。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学院推免名额:
(一)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给学校的年度推免计划减去本硕贯通班占用额度后,按当年非本硕贯通班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为基数进行分配。倾斜比例适当提高,以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为基数,增量作为考研率奖励机制优化分配。若出现增量一致的情况,则按照博士点建设、国家一流学科等其他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二)适当考虑各专业本科生源情况和培养质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情况、学科建设情况,以及社会、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三)当年分配给各学院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学校下达的名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不得将推免名额跨学院使用,无合适推免生源的学院,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将不能完成计划的名额数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名额分配。
(四)学院在配置各专业推免生名额时,应以专业学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专业之间的平衡、优势学科的发展和人才培养。在推免名额等于或大于本学院专业数量的情况下,应覆盖至每个专业。
(五)在推免遴选工作过程中,学校层面收到学生相关举报并举报属实者,将按照上年举报属实次数减免下一年学院推免名额。
(六)各学院必须做好名额的公平分配和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存在不按要求分配推免名额致使部分专业无法开展推免遴选工作,或学生占用推免生名额后主动放弃造成浪费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应学院的推免生名额进行调整、扣减。
第十一条 推免生的推荐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与高职院校联合办学学生、外国留学生及定向公费师范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品行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科研潜质和专业能力。
(四)截止规定的申报时间,除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外,已修读的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完成大学一至三年级专业必修课程(学科基础必选课程(不含学科专业导论)、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课程及教师教育必修课程(仅限师范类学生),总成绩排序在该专业同年级前30%。
(五)截止规定的申报时间,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组织的最近一次综合测评的成绩排序在该专业同年级前30%。
(六)非外语类专业普通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成绩不低于355分);参加小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低于50分)。外国语学院外语类专业学生需通过相应语种专业四级。(因不可抗力导致相应考试不能举行或延迟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推荐办法。推免生的最终综合得分由专业必修课成 绩平均学分绩点和奖励加分组成。各学院依据推免生最终综合得分按从高到低顺序,根据分配的名额按1:2比例向学校推荐人选。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确 定拟推荐人选。
(一)专业必修课成绩:大学一至三年级专业必修课程(学科基础必选课程(不含学科专业导论)、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课程及 教师教育必修课程(仅限师范类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奖励加分:各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的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申请奖励加分的学生进行公开答辩(无奖励加分可不参加答 辩)。
(三)专家审核小组依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按照“推免生奖励加分计算办法”,对学生的奖励加分进行核定。专家审核小组的每位成员均需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推荐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推免工作方案,并在推荐工作启动前向全校公布。
(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要求向应届毕业班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做好推免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做好遴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推免遴选工作信息公开、程序透明。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海南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及科研、实践相关 成果、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者,视为自动弃权,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自愿放弃推荐资格者,须签订《关于自愿放弃申请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声明》。
(四)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推荐考核,对申请奖励加分的学生进行公开答辩。
(五)学院按照申请人的最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须在学院网页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初选名单按排名顺序连同有关材料由推荐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教务处。
(六)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推免生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提交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确定的拟推免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拟推免名单由研究生学院报海南省考试局审核,审核合格后正式取得推免资格。
(八)推免遴选工作于每年9 月25日前结束,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各学院在推荐阶段不得进行与考生签 订接收录取协议等接收阶段工作。
(九)通过海南省考试局审批的学生,即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需在规定时 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 网 (http://yz.chsi.com.cn/)注册、关联学籍、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网上支付报名费,并根据个人意愿填报招生单位,按照招生单位要求参加复试,复试通过且符合招生单位要求的推免生取得招生单位的待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各学院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含 姓名、学院、综合评价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三)各学院是推免遴选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严格按名额推荐,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遴选工作,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一律无效。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推免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相关 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学院应加强对推免生的诚信教育,推免生如不守诚信,占用学校推免名额而后放弃的,学校将对其诚信问题作出评价,并归入该生学籍档案。
(五)对在推免遴选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诽谤、污蔑他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联合招生单位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1.按标准学制(4年)毕业时若不能按期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2.获得推免资格后受到处分;3.专业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课程及教师教育必修课程)出现挂科、补考、重修等;4.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资格;5.诽谤、污蔑他人者;6.其他由学校认定应取消资格者。
(七)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人员,学校应依规依据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五章 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海师办〔2023〕14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