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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保证人才遴选质量,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推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杭州师范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学业、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学院具体的推荐选拔细则并组织实施。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办,负责日常推免工作。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监督部门,列席相关会议,全程监督推免工作。
第四条 音乐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冯涯
副组长:马学文、许雪溢
小组成员:余鑫、王涛、金慧、杨卫东、朱晓兰、胡铭倪
第三章 推免生类别和名额
第五条 推免生类别分为普通推免生、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双学科复合型教育硕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硕师计划)。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选择一类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生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及最新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上年度完成推免生指标的实际情况、考研升学率、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各学院推免生推荐名额分配数,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学院根据学生处分配名额开展推免工作。硕师计划名额为教育部单列专项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计划名额,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推免工作。
第四章 推免条件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基础上,择优推免和选拔思想品德过硬、专业素质优秀并具有创新精神和科研创新潜力的学生。推免条件为:
(一)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生限报硕师计划);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和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硕士生招生体检标准。
第八条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各类推免生还应同时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一)普通推免生
1.在校期间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列同专业年级(或班级) 35%;
2.普通专业学生需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需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良好及以上;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学习其它语种者需达到相应的等级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雅思成绩 6.0 或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雅思成绩6.5或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视为符合本条件。
(二) 双学科复合型教育硕士
2020 级及以后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等省开展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的函》(教师厅函〔 2020〕3号)、《杭州师范大学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研究生推免实施方案》 等相关文件和试点项目要求执行。需签订《浙江省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协议书》。
(三) 硕师计划
1.志愿到浙江省内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尊重服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和要求,且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2.需与任教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签订《浙江省硕师计划教师聘用合同》;
3.在本科学习期间或经过岗前培训后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4.同等条件下,师范类专业学生优先推荐。
第五章 推免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推免依据主要为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由学习成绩、综合能力、创新能力三项指标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75%,综合能力占15%,创新能力占10%。分数计算方式为百分制,总分为 100 分。综合成绩=学习成绩× 75%+综合能力× 15%+创新能力× 10%。
学习成绩由教务处统一提供学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个人平均学分绩点/年级专业(班级)最高个人平均学分绩点× 100。
综合能力分数采用积分制,可将学生获得的优秀党员、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综合性荣誉,以及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加分体系。其他单项荣誉不加分。同年度同一项荣誉以最高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荣誉认定以奖项落款章为依据,需为直属负责部门公章,组委会等落款荣誉不在认定范围内。例:优秀志愿者荣誉需为各级共青团落款章。
国际组织实习需为教育部官方认证的国际组织,以教育部名录为准。实习时间需大于一个月。
综合能力=个人综合能力积分/年级专业(班级)最高个人综合能力积分× 100。
创新能力分数采用积分制,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国家专利、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等情况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创新能力=个人创新能力积分/年级专业(班级)最高个人创新能力积分× 100。
第十条 申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推免生,在符合推免生基本要求和普通推免生具体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是“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中获国赛银奖(或同等级)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推免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推荐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推免质量。
(一)各学院向当年应届毕业生介绍推免工作,并公布本单位推免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确认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后不擅自放弃,如擅自放弃,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三)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汇总申请者信息,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全面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条件,并按照学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免名单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提交学生处。若学院拟推免的学生数未达到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剩余名额由学校收回,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至其他学院。
学院在推免过程中,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四)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推免名单进行复审,教务处负责审核推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英语水平,学生处负责审核推免学生的综合成绩, 经领导小组确认审核无误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并向校党委汇报。
(五) 推免生名单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并填报个人资料信息、填报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推免办法,制定推免工作细则,须提前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在推免工作开始前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规定截止时间内,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资格即失效。
第十五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推免资格:
(一) 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在毕业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 毕业时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的。
第十六条 被录取为硕师计划研究生的学生,作为编制内正式教师到服务地区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3年,并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任教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第四年到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 1 年,毕业时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学生在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浙江省硕师计划教师聘用合同》时,要明确服务期(原则上应为 3 年及以上)。服务期满后可以继续聘用或不再聘用,也可以在任教 3 年时根据考核情况再明确是否续聘。凡签订续聘协议的硕师计划研究生,第四年脱产学习享受在职教师进修待遇,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不再续聘的,第四年脱产学习享受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待遇,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被录取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应于毕业当年度7月31日前按规定到任教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学院推免工作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所在学院纪委反映举报;发现学校推免工作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反映举报。
第十八条 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申请推免的,推免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非直系亲属等申请推免的,推免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未按规定回避或报备的推免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未按规定回避或报备且影响推免工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