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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坚持综合考察、择优选拔、推荐。各推荐学院要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把提高选拔质量作为开展推免工作的核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推免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中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院)、团委、学生处、就业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制订完善本学院具体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公正、平稳、按期完成遴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推荐原则
第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第六条 坚持定向与定量相结合,突出考察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课程初修成绩作为衡量指标,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第七条 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可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度下达推免生名额和相关文件精神,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年度推免名额分配办法并确定学院推免生名额。
第九条 学校将推免生名额分配到学院时,将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一)各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及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二)国家和自治区一流建设学科、自治区一流培育学科、自治区提质培育学科、基础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其他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急需学科;国家和自治区一流专业、省部及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及重大科研项目等。
第十条 若学院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须退回剩余名额,由学校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学生除外),且毕业时须取得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大学期间学生学业成绩排序、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位于同年级所在专业的前20%,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
(七)外语成绩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等级四级考试要求(710分制达到425分及以上,100分制达到60分及以上),同等条件下,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者优先推荐。外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及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各项加分原则另行制订,累计不超过0.6分,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一)学生本科阶段以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以内蒙古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与学业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按《内蒙古民族大学科研激励办法》(校发〔2025〕22号)标准进行加分,具体由科技处和社科处制订实施细则实施。
(二)学生本科阶段作为主力成员(参赛报名顺序排名前3)参加与学业相关的竞赛(教务处制定的本科生学科竞赛目录内的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各类体育竞赛,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由就业指导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教务处和团委分别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认定,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三)学生本科期间应征入伍退役的、到国际组织实习三个月及以上的、志愿服务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程序:
(一)公布细则。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制定遴选细则,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须将遴选细则在学院网站公示。
(二)学生申请。符合推免生遴选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初选。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公示内容,若确需变动,须另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生初选名单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审定。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初选结果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予以公示7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最后学校上传至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五)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推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推免工作。对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工作的学院,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须无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本单位推免工作,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七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同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毕业前因违纪受处分或因本人原因不宜推荐的,学校有权取消其推免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充分保障学生自主报考。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不同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报考。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校内监督,社会监督,纪检监督,接受学生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