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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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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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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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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校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大街6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文件精神。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工作政策。
5.负责做好各省、市(自治区)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学制、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 我校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七条 我校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是伊春职业学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即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有专业志愿考生安排完专业后再进行调剂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其他省份按照考生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的顺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采用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课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原始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 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根据行业要求,报考我校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身高女162—174cm、男172—184cm;双眼矫正视力在(E型)表上不低于4.8;色觉、嗅觉正常;面、颈、手、臂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无精神病、肝炎病、慢性病史;腿部无明显内外八字。护理专业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健康标准要求:无色盲、色弱、双耳听觉障碍,无精神病史;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其它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第十八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补充通知》(黑教职函〔2022〕61号)要求(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学校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试点专业为钢铁智能冶金技术专业(专科)对接佳木斯大学冶金工程专业(本科)。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前三年在伊春职业学院培养,后两年在佳木斯大学培养。
第二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按照伊春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佳木斯大学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佳木斯大学和伊春职业学院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由佳木斯大学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在原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学业。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伊春职业学院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已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佳木斯大学后转为本科学籍,由佳木斯大学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6000元/生/年)。学校将根据不同的住宿情况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6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58-3769086 376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