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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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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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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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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2605
第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2003年1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地址:校本部(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号);
沙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780号)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始建于1936年,2003年组建高等职业院校,是以现代农业为特色的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现有龙宝(校本部)、沙龙2个校区,占地面积1235亩,校舍面积376309平方米。学院建有校内实习实训中心192个,校外实习基地479个。现有教职工674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160余人、硕士及以上学位340余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100余人,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110余人。设有动物科技学院、农林科技学院、智能制造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工智能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培训学院(乡村振兴学院)等9个教学单位46个专业,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14300人,面向马来西亚、缅甸等国家招收留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章 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2024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重庆、四川、甘肃、山西、河南、贵州、湖北、云南、内蒙古、安徽、江西、山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依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执行,若录取不满额,则征集志愿。
2.专业确定: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3)顺序志愿模式: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3.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4.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六条 体检及入学
1.报考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2.考生被我校录取后,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按国家相关规定评定一次,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二)学校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大一下期、大二、大三各学期按学校相关规定评选一次,一等奖600元/人/期,二等奖300元/人/期,三等奖100元/人/期。
2.单项奖学金:对国家级、市级、校级技能大赛获奖学生,每生给予100-6000元奖学金;对各类“评优评先”获奖学生,每生给予200-500元奖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
学费: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普通类按专业不同在5500—6000元/年.生。住宿费:寝室六人间标准900元/年.生(有空调和热水),最终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具体各专业收费详情请查看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退费管理规定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校本部(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号);
沙龙校区(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780号)
学院网址: http://www.cqsxedu.com
招生网址:http://www.cqsxedu.com/zsjyw/
咨询电话:(023)58800223 传真:(023)58805566
邮政编码 404155
第二十二条 特别声明 学校未委托任何招生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未经学校招生部门录取而产生的问题学院概不负责。考生和家长如遇前述问题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
投诉电话:023-58801784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