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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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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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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工商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祥路1235号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工商学院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西安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西安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九条 西安工商学院(原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位于八水绕长安的渭水之滨西安市高陵区,学校周边商贸发达,交通便利,乘车四十余分钟即可到达西安市中心、咸阳国际机场和西安北站,地铁十号线直达学校。
学校坚持“高端化、全球化、个性化”发展战略,践行“以学生为中心、以文化育人、注重综合实践、突出创新创意”办学理念。学校现有12个二级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人文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通识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乡村振兴人才学院、社会公益学院),21个本科专业和13个高职(专科)专业,在校生一万二千余人。软件工程专业获批“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财务管理、汉语言文学专业获批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学校发展愿景是打造“国际化数字工商大学”,通过政校企社协同育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每个学生成为社会需要、家长满意、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专业详见各省考试院(招办)公布的西安工商学院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规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上述排序规则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对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尊重考生意愿调剂。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专业报考意愿,建议考生在录取期间保持预留电话通讯畅通。
第十六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男、女生均可报名,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除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分和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份控制线,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艺术类招生办法进行录取。考生进档后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若投档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排序,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参考普通类同分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原则上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规则参照普通类专业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与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考生可按照个人实际情况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按照同科类互转原则,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经过综合测评后可以转入文史经管类专业,文史经管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和日语(仅限高考语种为日语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凭西安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进行录取及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所在省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助体系,在新生报到入学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国家助学金:一般贫困2800元/年/人,特困生3800元/年/人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3300/年/人
(二)西安工商学院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3000元/年/人 甲等奖学金:1500元/年/人
乙等奖学金: 800元/年/人 丙等奖学金: 300元/年/人
校长嘉许奖学金3500元/年/人
(三)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五)勤工助学:
为帮助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个人综合能力,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每月单次补助最高650元。
(六)临时困难补助
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每月单次最高500元。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工商学院本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西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学校指导与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形式就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科、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收费标准,经抄送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等各类招生信息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西安工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29)63609561 63609668 63609818
传 真:(029)63609571
地 址:西安市高陵区鹿祥路1235号
邮 编: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