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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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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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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江西省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高职(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参加江西省技能拔尖人才选拔的免试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三条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chvc.edu.cn/zsxxw/)是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章程是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向社会公布普通高职(专科)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于2020年,是一所南昌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现有九龙湖、湾里、东湖三个校区。学院以区域“康养人才培养的基地、康养产业发展的引擎、康养理论研究的高地”为愿景,立足南昌,面向基层,辐射周边区域,聚焦大健康产业,努力建设一所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健康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一)学校全称: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Nanchang Academy of Health Sciences )
(二)学校标识码:4136014705
(三)学校办学地点:九龙湖校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复兴大道3999号)、东湖校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上营坊9号)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五)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六)院隶属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学校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生(招生)工作科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江西省地区招生,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编制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有: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学、中药学、口腔医学技术、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和康复治疗技术九个专业。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分专业计划,学校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生源计划编制系统报送到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其官方招生刊物、学校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
第十五条 我校在各省录取过程中,遵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10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在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生源不足时接受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普通类考生进档确定录取专业(类)原则如下:
(一)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时,需满足学校有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按照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专业计划进行录取,当进档生源不足时,剩余计划调至征集志愿批次。
(三)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作退档处理。
(四)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际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加同分排位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十八条 考生录取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后原则上不调整专业,有特殊要求的按教育部门的政策和学校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单独招生工作方案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招生体检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入学注册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普通高职(专科)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1000元/年(4人间)、800元/年(6人间),学生宿舍600元/年(6人间);教材费:800元/人/年(一年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如果当年江西省物价部门对学费收取标准有调整,则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章 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对以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招生)工作科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1-83760068、0791-83760545
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复兴大道3999号
学校网址:www.nchvc.edu.cn
招生网址:www.nchvc.edu.cn/zsxxw
招生监督电话:0791- 83760326 (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