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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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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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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简介
一、学校代码:13645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类型:普通本科高校
五、学习时限:本科四年
六、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6号(南宁东盟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7号(桂林雁山校区)。
七、南宁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学校坚持立足广西,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行业,努力培养思想品德优良、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强、适应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建设区域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南宁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南宁理工学院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本校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五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1%的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 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条 招生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九条 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学校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区)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二条 对于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各省的投档分或综合分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统考考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体育统考成绩需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各省的投档分或综合分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体育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有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其中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艺术设计学、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摄影、艺术与科技专业29800元/年;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地理信息科学、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学前教育、英语、商务英语、汉语言文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人工智能、网络与新媒体、广告学、智能建造、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数字经济专业24800元/年。
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八人间3000元/年,六人间3500元/年,四人间5000元/年。依据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每生每月定额用电用水量的水电费(定额用电、用水量分别为5度/人/月、5立方米/人/月)。实际用电、用水量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收。最终收费标准以当年学校官网公示为准。
服务性收费项目:学生公寓常温水不收取费用,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借阅图书15天内免费,逾期费0.1元/册/天;学生证补办费5元/本;校园一卡通补办费20元/卡。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会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代收费项目:教材费1000元/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军训服装费按照实际进价收取;体检费147元/人(含结核病筛查项目)。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规定:若学生因故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开学前申请退 (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为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同时,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校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南宁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南宁理工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网(www.bwgl.cn/bkzsw/),咨询及查询录取相关信息请拨打0771-6031555、6031666、6031777、0773-8998009、8998088、8998018(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南宁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以南宁理工学院(原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公布的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宁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