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愿星用户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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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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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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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不得使用《艺愿星》发送或传播敏感信息和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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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b)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c)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d)不得利用《艺愿星》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e)不得利用《艺愿星》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f)不得利用《艺愿星》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伯函科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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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1、《艺愿星》所展示、公布、使用的数据均来源于各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官方公布的信息,提供的信息仅供您参考,请以各高校 或各省教育考试院 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2、《艺愿星》不保证所推荐的志愿填报 方案 必然能够导致用户得到录取,对用户或计算结果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内容也不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包括所有有关信息真实性、适当性、适于某一特定用途、所有权和非侵权性的默示担保和条件,亦不保证《艺愿星》产品和服务不受阻挠或不出错误、不保证错误一定能得到纠正,对任何因用户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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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用户确认已完全明了上述条款,自愿承担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与任何强制性法律有冲突,该条款服从法律的规定。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向伯函科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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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招”,确保学院招生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标代码13472),办学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68号。
第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通过国家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23年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学院无预留计划,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质量较好、数量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
第三章 专业要求
第七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金融学(国际金融实验班)、财务管理(国际会计实验班)等我院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项目实行中英双语教学,原则上只录取有填报该类专业志愿,或填报该类任一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生需在第一学年末参加雅思或同等水平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未达到者按学院课程计划学习。根据教学安排,进入实验班专业课程学习的学生,在符合有关条件下,第四年可自愿选择到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学分互认),也可选择继续留在我院就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学院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各省(区、市)普通类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调配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依次进行调配,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院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有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据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综合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采用“专业清”调配原则。学院依据各省2023年公布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涵盖专业范围,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志愿填报专业所属艺术类别省级统考(联考),在考生文考成绩、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分别不低于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照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学院将参照各省(区、市)文考成绩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执行各省(区、市)体育类投档规则,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与审计中心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591-22868673。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代办费用方能注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采用学费按学年预收,毕业当年结算的收费方式。
根据闽价费〔2011〕365号、闽价费〔2012〕567号、闽价费〔2012〕299号、闽价费〔2013〕487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55号等文件规定,学院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广告学、金融学、金融工程、投资学、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电子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学前教育、休闲体育、英语、日语、商务英语、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物业管理专业:19000元/生.年;
(2)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20000元/生.年;
(3)产品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动画专业:22000元/生.年;
(4)国际课程项目:金融学(国际金融实验班)、财务管理(国际会计实验班):28000元/生.年;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学生符合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标准者予以注册SQA学籍,按照SQA收费标准缴纳学籍注册费。第四年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另行缴纳,国外学习阶段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付费,学院不另行收取学费。选择留在我院继续就读的学生,第四年学费按照19000元/生.年的标准收取。
2.住宿费
宿舍由学院按照专业统一安排,具体以学生实际入住为准,收费分为两档:
(1)1300元/学年(4人间);
(2)1020元/学年(6人间)。
3.代办费
教材费将由学生根据实际领用的教材数量与教材供应商据实结算。其他代办费用含军训服装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等,实行代收代支,按实结算,多还少补的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及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如未取得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院按照规定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学习优秀、社会工作等单项奖学金。学生根据条件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学生,在国内学习和出国留学阶段,学业成绩分别达到双方院校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者,由我院授予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国外大学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cuc.fjnu.edu.cn/
招生办 E-mail:xhzs@fjnu.edu.cn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68号。
邮政编码:350117
电话:0591-22868770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化本科教育实验班):0591-22867966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普通高校当年度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