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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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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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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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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招生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是新疆唯一一所省部委共建的医学高等学府。2016年8月26日,学校正式获批成为省部委共建高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7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1、雪莲山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2、新医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本科、高职(专科)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法医学专业招收男生和有专业志愿的女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的女生。根据用人单位普遍要求,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的学生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4.8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下,女生身高在1.6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护理专业招收女生和有专业志愿的男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的男生。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全、五官端正,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5米以下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哈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哈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考生;维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维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调剂考生。
第十六条 “三校生升高职”批次针灸推拿专业,只招收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中职毕业生,报考资格由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招生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面向县级及县级以下免费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招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等部门为全区乡镇及以下培养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实用型医学人才的计划,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排序,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排序。投档考生如所报专业志愿计划已满,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特殊要求专业除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高职(专科)学生的专升本情况,按当年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 因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有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确定修业年限,本科生自入学当年开始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5年,高职(专科)生自入学当年开始在专业正常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4年,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本科专业毕业后发放本科学历证书,高职(专科)专业毕业发放高职(专科)学历证书。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毕业后授予医学学士和医学硕士学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康复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基础医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维医学、哈医学、法医学本科专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护理学、生物医药数据科学本科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健康服务与管理本科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本科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学校具体收费标准为: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学费4000元/学年、研究生阶段学费根据物价局规定执行;其余本科专业4000/学年;高职(专科)专业3900/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学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邮编830017电话(0991)2110666、2110555(传真)
网址:http://www.xjmu.edu.cn
微信公众号:新疆医科大学(微信号:xjykdx1956)新疆医科大学学工部(微信号:xydxgb)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