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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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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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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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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华师范大学是四川省属重点大学,属于公办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华师范大学(中文名),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学校招生国际代码:10638。
第四条 学校地址:学校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现有华凤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师大路1号)和行署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育英路7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招生来源计划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与《西华师范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十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今年本科计划1%,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的学生根据我校相关规定进行培养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分。
第十五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以英语、日语、西班牙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未录取满额专业依据报考热度由高到低排序,但调配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认可各生源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按专业成绩、外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其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认可各生源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文化和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类)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其中四川省美术学类、设计学类考生文化成绩要求高于四川省省控线30分(公费师范生除外),四川省体育学类考生文化成绩要求高于四川省省控线50分(公费师范生除外)],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成绩、外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建议报考我校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十八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对内蒙古的进档考生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招生专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在今年的招生政策上有特殊的政策,我们将以该省(市、区)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和四川省地方优师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在校期间生活补助,具体政策以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西华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西华师范大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西华师范大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送录取运动员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送录取运动员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四川省地方优师专项、四川省地方属院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含特殊需求预科)、少数民族预科等其他类型的招生相关事宜,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奖、贷、助学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17-2568373(传真),0817-2568301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cwn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