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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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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5年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4146014846
第六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东方市金月湾旅游度假区滨海大道北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民办营利性高等专科院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
学院举办者新丝路产业集团,成立于1989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影响最广并始终处于时尚行业领先地位的国际知名时尚品牌机构。选拔并培养了瞿颖、马艳丽、陈娟红、杜鹃、胡兵、于娜、刘雯、李静雯等国际知名模特,打造了首位华人世界小姐冠军张梓琳,被誉为“中国名模的摇篮”和“中国时尚通往世界的天桥”。2016年,新丝路产业集团与厦门理工学院合作成立新丝路时尚学院;2019年至今,与海口经济学院合作举办新丝路时尚体育学院与南海美术学院时尚系,开展本科层次的时尚类专业的学历教育。
2023年7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新丝路产业集团创建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New Silk Road College,简称“新丝路学院”,NSRC),教育部备案(代码:4146014846),海南省教育厅主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系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地区第一所民办营利性高校。学院位于素有“花梨之乡”美誉的海南省东方市,拥有海南最大的热带平原和134公里海岸线,阳光、海水、沙滩、温泉、热带雨林资源丰富,风景秀丽,是理想的学习场所。学院地处东方市金月湾旅游度假区,背山面海,东近尖峰岭著名风景区,西邻北部湾,紧靠金月湾海岸线、海南环岛旅游公路、海南环岛高铁“金月湾站”、海南环岛高速,交通十分方便、快捷。
学院办学规模校园占地410多亩,建筑面积30多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教师公寓、实验实训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科创中心、体育场、食堂、行政楼、高尔夫球场、马术训练场等,可容纳近万名学生学习和生活,教职员工600多人。
2025年招生专业:软件技术、电子商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舞蹈表演、休闲体育、新能源汽车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中药学、大数据与会计、工业机器人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视觉传达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戏剧影视表演、动漫设计等16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督导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学校面向全国23个省(区、市)招生,2025年招生计划以海南省教育厅下达计划数为准。各专业录取批次将按照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进行,一般在专科提前批、艺术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等,实际招生的专业、人数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官网、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招就处微信公众平台及各省的《志愿填报指南》等权威刊物对外发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省级)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阳光招生”。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没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范围内安排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但在考生投档分数相近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或因特长加分的考生;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加分和优先录取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投档分为准。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认同政策性降分考生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个别体育、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投档成绩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二)体育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体育类统考(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依据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则择优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投档成绩及文化分均同者,再按照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高职分类招生选拔的考生录取规则按照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期间,学校将与进档考生逐一确认录取专业信息及核实通知书邮寄地址。
第二十七条 通知书发放
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录取结果将在本省的招生办网站、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官网、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招就处微信公众号公布,同时由学校招办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学费、奖助学金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暂定16800-22800元/年,住宿费2800元/年,学费按不同专业和层次收费,随各省招办公示的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现场收费公示栏。学费、住宿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生缴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休学复学学生缴费标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实行奖学金制,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构成;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国家助学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发展性资助等形式,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十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入学事宜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教务处及学工处。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官网、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招就处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招生办0898-25521888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海南东方新丝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