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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免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遴选,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广大师生权益。
(三)坚持严格管理,全力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条 组织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和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机制,负责全面规划和统筹管理推免工作。
学校还将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对有争议的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复核。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推荐免试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师代表等。学院推荐免试工作组负责领导统筹安排本学院推免工作,审议本学院推免工作细则、程序及推免名单,研究解决推免工作中的相关重要问题。
各学院还应成立学院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
(三)各学院须在推免工作实施前,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推荐免试文件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细则,细则须明确综合评价标准及择优选拔具体要求,作为本学院推免工作的实施依据。
第三条 推免计划
学校推免计划以教育部下达学校的计划为基数,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需求,参考各学院本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兼顾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任务攻关以及“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学校本硕连读培养、卓越工程师培养、人才培养改革、学校需求等进行综合考虑,科学制定推免名额分配方案,经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下达各学院。各学院在制定本学院推免计划分配方案时,也需遵循以上原则。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遴选基本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及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并且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生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三)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在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推免生可适当放宽)或外语小语种四级合格及以上者优先推荐,具体条件及要求由各学院自定;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英语四级合格及以上。
(四)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各门课程都及格且课程学习综合测评成绩达到所在学院规定的学分绩点要求及专业年级排名要求。
(五)符合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六)本硕连读生的考核筛选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本硕连读生管理办法》(西安理工本教〔2017〕17号)执行。
第五条 根据全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相关文件要求,学校拟选拔部分有奉献精神、身心健康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志愿服务,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扶贫、志愿服务、各类公益活动等服务,并推荐为免试硕士研究生。校团委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评定,经组织选拔择优推荐并公示无异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专家推荐
拟申请推免学生必须有一名本专业专家推荐。推荐专家须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原则上每位专家限推荐2名学生。
第七条 创新成果的认定及加分
各学院制定的推免实施细则中涉及创新成果的认定及加分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成果认定范围原则上以学校公布的创新竞赛名单为准,各学院若补充增加创新获奖类别必须经学院推荐免试工作组审议通过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若创新成果已用于冲抵不及格课程,则不得加分。各学院补充增加的创新奖需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后才能用于冲抵不及格课程。
(三)创新成果的认定截止时间以学校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各方面创新成果绩点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0.3。
(四)创新成果获得者申请学分绩点加分,竞赛类参照《西安理工大学科技创新竞赛管理办法》(西安理工本教〔2019〕5号)规定的加分标准执行。竞赛范围及级别原则上以当年公布的竞赛目录为准。
(五)若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累计加分。
第八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下达分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计划。
(二)各学院按下达的推免生计划数,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分专业推免计划、推免总学分要求、综合测评方法及咨询申诉渠道等,细则须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各学院提交申请,填写《西安理工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初步确定拟推荐意向。逾期各学院将不得再受理学生的推免申请。
(四)各学院推荐免试工作组依据推免条件,采取审阅档案、申请材料等多种方式,对申请的学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以及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学院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项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需在本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五)各学院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含姓名、学院、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学术创新能力等)在本学院予以公示。
(六)各学院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推荐免试申请材料一并送交教务处审核汇总,拟推荐名单经学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校公示。
(七)学校根据有关要求上报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方能获得推荐资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免工作必须深入落实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监督。推荐办法、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各学院要严格实行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工作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在推免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校纪委将对推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招生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推免生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在符合各学院考核的基础上,均可向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导师和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各相关工作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不得录取。
第十三条 截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无招生单位招收或学生本人放弃推荐资格,则该生推荐资格作废,且名额不得私自转让。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期间,如有任何疑问,或对推免结果有任何异议,请拨打电话(029-82312697、82312417)咨询或反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