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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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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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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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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被推荐的学生简称推免生)的工作,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推荐的原则,且要有利于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免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领导工作。推免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各教学单位代表等组成。推免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审定。
教务处在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推免工作的执行;纪检监察室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小组),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系(所、中心)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免细则》),按要求落实本学院推免生的报名、审核、推荐、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系、院初审,按专业学制年限预期可毕业;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四)在校期间无考试违规,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修读的课程无不及格成绩,且学业平均绩点应达到3.0(含3.0)以上以及排名位列本专业所在年级前50%以内;
(六)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外语考试(CET)四级统考成绩应达到350分(含350分)以上;英语专业或小语种专业的学生应通过专业语种四级考试;其他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外语考试(CET)四级统考成绩应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
第八条 选拔办法
(一)推免生在满足第七条的基础上,按前三学年(或前四学年)学生学业成绩方面占80%,科研实践方面占20%两部分综合计分进行选拔。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科研实践方面指包含科研成果和竞赛获奖等突出科研创新等因素。
(二)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适应学院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包括选拔标准、程序,及科研实践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成果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三)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制定的《推免细则》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学科专业特点,经广泛征求学院师生意见及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推免细则》须公开、稳定和持续。
第四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
第九条 教育部每年下达推免生指标后,由学校推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发展战略,学校重点发展学科及专业、特色教学班、学院上一年推免工作完成情况、应届毕业生人数等因素分配推免生指标。
第五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各学院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推荐工作须规范严格,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初选名单,提交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定。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额分配原则,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排序、拟正式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拟正式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公布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因故改变推免状况时,候补推免生按顺序获得推免资格。
第十三条 推免工作尊重并维护学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履行相应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免生资格。出现推免生放弃资格情况,酌情扣减学生所在学院后续年份推免生指标。
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通知接收单位:
(一)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
(二)在获得推免资格后,发现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本科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是直接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把关。涉及推免生工作细则、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我校推免生遴选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我校推免生遴选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均以被推荐学生攻读的本科第一学位/专业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关于推免事宜,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汕大发〔202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