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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激励有志于继续深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快人才培养,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和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提高。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免生,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遴选的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攻读研究生。推免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参加招生单位的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推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推免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系)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推免工作。各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组成、学院(系)推免工作实施细则须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推荐原则
第五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六条 推免工作应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优化推免名额分配办法,重点向基础学科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八条 热爱祖国,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责任心强,积极进取,身心健康,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德育实践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 在1-6学期(五年制1-8学期)学习成绩优异,学业成绩(不含通识任选课)需在本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前35%,要求前3年(五年制前4年)学习中课程不及格门次不超过1门次,且补考或重修成绩要达到合格。课程成绩排名采用第一次修读的成绩,补考和重修成绩不用于推免的成绩计算。
第十条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外语要求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小语种学生参照此标准执行),或托福英语65分以上,或雅思英语5分以上。英语专业和日语专业的学生须通过本专业国家专业四级统测。
第十一条 学生需身体健康并达到《长安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长大体育〔2017〕281号)要求。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学院(系)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中增加或细化本学院推免生推荐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推免生推荐条件的要求。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综合排名办法: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学业成绩:前3年(五年制前4年)∑(课程成绩分×学分)/∑课程学分。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院(系)评定,综合素质可以从社会服务(包含到国际组织实习、参加志愿服务等)、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文体竞赛获奖、专业综合能力与发展潜力等方面综合衡量,总分值最多不能超过5分,各学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评分标准和各分项分值上限。
第十四条 在全国重大学科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者(获最高奖项第一名者),经审核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加5分。
全国重大学科赛事是指由教育部高教司、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国家一级科技学会举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国际赛事经专家认定后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役,或因军队建设需要中途退役的(不包括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役者),复(入)学学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退役复(入)学生经个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审核同意后,其学业成绩加2分。
(二)退役复(入)学学生在部队的表现依据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相关管理办法纳入学校推免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加分项目。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 教务处按照教育部最新推免文件精神及当年下达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学科专业发展等因素,制定我校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并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学院(系)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含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成、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推免工作流程、回避制度、学生申诉渠道等),确定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并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填写《应届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应至少包含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5人)对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推免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测评的组织形式由学院确定。对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必须组织答辩审核,应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从严把握受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专家审核小组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学院(系)按照其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和综合排名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有异议的名单,院(系)需及时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院(系)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二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院报送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校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以教育部要求的公示期为准。公示后的推荐名单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并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将推免生信息上传至“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备案。推免生在“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二十三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者申诉、举报,可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反映。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的推荐单位,核减下一年度推免名额。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初步录取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学生继续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避免因未能按期毕业或受到纪律处分等问题,导致接收单位按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推荐研究生支教团成员按照《长安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实施办法》执行。未来交通学院等学校拔尖创新试验班学生的推免按照其相关办法执行。在推免工作中统筹考虑学生兼职辅导员的选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以上级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长大教(2021)2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长安大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 员: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分管推免工作副处长、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