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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确保推免招生公平公正,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四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遴选的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领导、分管教务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研究管理部、学生工作处、团委、体育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同时成立监察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及有关人员组成。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方案、推免指标分配方案、公示并确定最终推免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推免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及专家审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工作。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相关学科带头人及专家、教务员及相应年级辅导员等,负责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按要求落实本学院推免生的报名、审核、推荐、公示等工作。各学院党组织要安排纪检委员作为监督员,全程参与推免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应由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 人,负责对学生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鉴定。
第三章 推荐对象与类别
第七条 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推荐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推免生分为普通推免类别和专项计划类别。
第四章 指标分配
第九条 指标分配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学科及专业水平、特色教学班、上一年推免工作完成情况、应届毕业生人数等,按普通推免指标和专项计划推免指标两部分进行统筹分配。
第十条 普通推免指标以学院为单位下达,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指标进一步统筹协调各专业间的具体分配。有特殊学术专长学生须参加学院综合评价及遴选推荐,指标在学院普通推免指标中统筹,原则上不能超过学院推免指标的10%(少于1个的可按1个计算)。
第五章 选拔推荐条件
第十一条 所有申请推免的学生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身心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完成研究生学业。
(四)研究生入学前须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普通推免类别学生须在本科阶段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非英语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其中2025届艺术类专业英语四级不低于370分,2026届及以后艺术类专业英语四级不低于42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不低于5.5分,或托福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CJT4)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或通过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新N2);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二)补考或重修后无不及格科目。
(三)一至二年级(五年制专业为一至三年级)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或学生创新奖学金等。
(四)主修专业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总学分平均绩点3.0以上(含3.0)。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需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后方可报名。报名需符合第十二条各项条件,并在本科阶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代表广东工业大学参加与学业相关的特级或一级学科竞赛中获得第一等级奖项的项目负责人(第一作者)。
(二)在SCI/SSCI、EI/CS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已录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获授权发明专利,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工业大学。
第六章 推荐方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公布方案。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推免工作的通知,每年于推免工作启动前公布当年度推免工作方案;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经广泛征求学院师生意见及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备案,并在组织学生申请推免前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报名。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申请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广东工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每位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别进行报名。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报名。
(三)学院遴选。包括加分审核、综合评价、学院公示、材料提交等环节。
1. 加分审核。学院按照推免生的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初步审定学生的加分材料及加分分值后,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2. 综合评价。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照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评价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同分情况下,以绩点排序,绩点高者优先。按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 1.2 倍确定拟推荐名单(按分配指标确定正式推荐名单,按分配指标的 0.2 倍确定候补推荐名单,候补名单由学院排出先后排序),同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综合评价成绩由在校期间课程成绩和加分成绩两部分构成,按照一定比例折算计入综合得分(其中课程成绩占85%,加分成绩占15%),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遴选推荐。其中课程成绩为主修专业总学分平均绩点折算分(按100分制折算),加分成绩为本科阶段获得论文专利成果及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体育类竞赛、人文艺术类竞赛等的各项奖励加分(每人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具体加分细则另作规定。
对于特殊学术专长类别的学生,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
3. 学院公示。学院需公示所有推免生综合评价各项成绩、综合排名和拟推荐名单,如有特殊学术专长学生,还需公示其申请及证明材料,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资格无效。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另行公示并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
4. 材料提交。公示结束后,学院填报《广东工业大学推免生资格拟推荐名单汇总表》至研究生院,并报送拟推荐学生的申请表、成绩单及加分证明等材料,如有特殊学术专长类别还应报送教授推荐信、专家审核与答辩登记表等。
(四)学校审定。研究生院汇总复核学院拟推荐名单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正式推荐名单和学校候补名单。
(五)学校公示。学校将通过审核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上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上报至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通过以上程序选拔的本科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落实“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制订推免工作办法,确保推免招生公平、公正、公开。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涉及推免生工作细则、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集体决策,并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本单位党委汇报。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名单、专家审核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每年推免工作开始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学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向学校及学院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并在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进行填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研判与落实回避措施。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推免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学院,学校将严肃处理,核减推免指标,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公示期间对推免生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请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小组审查决定后向咨询人或投诉人予以答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5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广工大研字〔2021〕36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当年度特殊情况,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