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章详情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民族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通知》(校字〔2025〕39号)文件精神,结合体育学院实际,特制定青海民族大学体育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细则。该细则内有基本素质测评、学业成绩测评和实践创新能力测评,根据测评内容及权重,得出综合测评分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努力学习,全面健康发展,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勇于担当、务实奉献、具有家国情怀、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测定和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定量测评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权重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内容及权重如下:
(一)基本素质测评,占10%;
(二)学业成绩测评,占75%;
(三)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占1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基本素质测评分×10%+学业成绩测评分×75%+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15%。
第三章 测评标准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劳动和审美素养等五项内容,采用百分制计算,最高计100分;每项测评内容基础分为20分,实行扣分制,每项最高扣20分。
基本素质测评分=思想政治表现测评分+道德品质修养测评分+组织纪律观念测评分+身心健康素质测评分+劳动和审美素养测评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20分)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道德品质修养(20分)
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团结同学,热心公益,乐于助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诚实守信,谦虚谨慎,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环境,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组织纪律观念(20分)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饮酒。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好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恪守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等行为。
(四)身心健康素质(20分)
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内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文化周活动;具备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五)劳动和审美素养(20分)
1.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者,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具备基本劳动能力,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劳动教育活动。
2.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具备良好审美鉴赏力和人文素养,增强文化自信。
基本素质测评实行扣分制,扣分内容及标准见表一。
表一:基本素质扣分内容及标准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思想政治表现 |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 -2 |
无故不参加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政治理论学习 | -2 | |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 -2 | |
道德品德修养 | 不讲社会公德、破坏公物或环境等行为 |
-2 |
在网络上发布贬损性言论或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未达到犯罪标准但仍造成不良影响的 |
-5 | |
造谣传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 | -5 | |
恶意欠费、网络刷单、不良借贷等行为 | -5 | |
不讲诚信,伪造履历、虚构请假事由等行为 | -5 | |
学术不端、造假、冒名顶替他人论文等不良行为 | -20 | |
组织纪律观念 | 受留校察看处分 | -20 |
受记过处分 | -16 | |
受严重警告处分 | -13 | |
受警告处分 | -10 | |
受通报批评 | -5 | |
因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5 | |
夜不归宿,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违章用电、私拉电线 | -3 | |
旷课、不遵守课堂秩序或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早晚自习 | -0.5 | |
其它违纪情况(由各学院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 -1 | |
身心健康素质 | 无故缺勤早操 | -0.5 |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文化周、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 -2 | |
劳动和审美素养 | 劳动教育课程成绩不合格 | -8 |
美育课程成绩不合格 | -8 | |
无故不参加劳动教育活动 | -4 | |
宿舍或个人卫生差 | -2 |
备注:基本素质测评中有两项及以上存在同时扣分情况的,应累积扣分。
第七条 学业成绩测评
学业成绩测评以学生课程学习为基础考评,课程成绩包括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学生学习成绩以教务处和学院审核结果为准。
第八条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学科及文体竞赛、学生服务、文学艺术作品和等级资格证书奖励等五个方面的表现,采用百分制计算,最高计100分。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依据成果原件、获奖证书、学生服务证明、资格证书等材料,由测评小组核实后按相应的加分标准,进行纪实性考评。
(一)科技创新奖励分
1.学术论文类
学生本学年度在校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调研报告等,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二:
表二: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表2-1 自然科学类论文
等级 | 期刊范围 | 分值 |
Z-T1 | Nature、Science、Cell | 100 |
Z-T2 | Fundamental Research、Engineering、 Science China、中国科学、科学通报 | 100 |
Z-A | SCI一区 | 100 |
Z-B | SCI二区、中国科协T1 | 60 |
Z-C | SCI三区、中国科协T2、Scopus一区 | 30 |
Z-D | SCI四区、中国科协T3、ESCI、Scopus二区、EI期刊、北大核心、CSCD核心 | 16 |
Z-E | EI会议、CPCI会议、Scopus三区、Scopus四区、Scopus会议、CSCD扩展、本科高校学报 | 8 |
Z-F | 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 | 4 |
表2-2 社会科学类论文

表2-3 藏文蒙文类论文科研工作量计分表
等级 | 期刊范围 | 分值 |
ZM-C | 中国藏学(藏文版)、西藏研究(藏文版) 中国蒙古学(蒙文版)、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 | 30 |
ZM-D | 西藏大学学报(藏文版)、西藏艺术研究(藏文版)、西北民族大学学报(藏文版)、青海民族大学学报(藏文版)、藏医药教育与研究(藏文版)、雪域藏医药(藏文版)、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蒙文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蒙文版)、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蒙文版) | 16 |
ZM-E | 青海社会科学(藏文版)、青海师范大学学报(藏文版)、攀登(藏文版)、甘南民族文化研究(藏文版)、藏族民俗研究(藏文版)、中国藏医药(藏文版)、蒙古学研究(蒙文版)、赤峰学院学报(蒙文版)、呼伦贝尔学院学报(蒙文版)、河套大学学报(蒙文版)、蒙古语文(蒙文版)、金钥匙(蒙文版) | 8 |
ZM-F | 其他公开发行的藏文蒙文类学术期刊 | 4 |
备注:
①刊物种类划分依据《青海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校字〔2025〕35号)执行;
②合作成果分值分配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③若指导老师为论文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学生加分标准等同于第一作者,此种情况需由指导老师出具相关证明;若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三作者,学生加分参照第二作者执行,同样需指导老师开具证明。其余情形,依此类推进行加分判定及证明要求;
④加分以论文实际发表为准,仅获得用稿通知不计入加分范围;
⑤无法确定刊物级别的,由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参照相应类别予以加分。
学术会议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
一档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列入大会议程并做大会主旨发言。 |
30分 |
1.此项按会议秩序册、照片及发言稿为准。 2.学科学术总论坛:一等奖 8 分、 二等奖 4 分、三等奖 2 分、优秀奖1分。 3.同类文章获得成果按最高等次加分,不累加。
|
二挡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列入大会议程并做专题汇报;并收入会议论文集。 |
15分 | ||
三挡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入选墙报交流或书面交流;并收入会议论文集。 |
5分 |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 |
一档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列入大会议程并做大会主旨发言。 | 10分 | |
二挡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列入大会议程并做专题汇报;并收入会议论文集。 |
5分 | ||
三挡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入选墙报交流或书面交流;并收入会议论文集。 |
3分 |
2.创新创业项目类
学生本学年度内结题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三:
表三: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类加分标准
级别 | 分值 | |
项目结题 | 国家级 | 共40分 |
省(部)级 | 共32分 | |
校级 | 共24分 | |
院级 | 共16分 | |
备注:
①同一学年度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的项目结题,均按最高等次加分,不累加;仅立项未结项不予加分;
②合作成果分值分配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③若指导老师为项目负责人,学生为第一参与者,学生加分标准等同于项目负责人,此种情况需由指导老师出具相关证明;若指导老师为项目负责人,学生为第三参与者,学生加分参照第二参与者执行,同样需指导老师开具证明。其余情形,依此类推进行加分判定及证明要求;
④其他科研立项参照此表执行,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加分。
3.知识产权类
学生在本学年度内获得知识产权类相关成果的,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四:
表四:知识产权类加分标准
成果类别 | 种类或等级 | 分值 |
专 利 | 国际发明专利(国内国外同时授权) | 100 |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 40
|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8 |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4 |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4 |
备注:合作成果分值分配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学科及文体竞赛奖励分
本学年度内参加上级组织、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学科、技能及文体竞赛活动等获奖,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五:
表五:学科、技能、文体竞赛活动加分标准
名次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
第一名(一等奖)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6 | 4 |
第二名(二等奖) | 19 | 17 | 15 | 13 | 11 | 9 | 5 | 3 |
第三名(三等奖)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4 | 2 |
第四名 | 17 | 15 | 13 | 11 | 9 | 7 | ||
第五名 | 16 | 14 | 12 | 10 | 8 | 6 | ||
第六名 | 15 | 13 | 11 | 9 | 7 | 5 | ||
第七名 | 14 | 12 | 10 | 8 | 6 | 4 | ||
第八名 | 13 | 11 | 9 | 7 | 5 | 3 | ||
优秀奖 | 12 | 10 | 8 | 6 | 4 | 2 | ||
备注:
①各类竞赛活动以政府机构组织的为准,其他机构组织的视情况而定,协会等机构组织的线上答题不予加分;
②学科竞赛具体参照《青海民族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24〕3号)执行;
③特等奖按同级别一等奖分值上浮30%加分;金、银、铜奖分别对应同级别的一、二、三等奖予以加分;
④体育竞赛类破记录者,按同等分的双倍加分,精神文明奖按优秀奖加分;
⑤同一学年度同一竞赛项目、参赛作品获不同等级的奖励或同一比赛有多个轮次,取其最高分或最终结果,不累加;跨学年时,第二学年加分分值要扣除上一学年已兑现分值;
⑥社团、班级等集体参与文体等竞赛获奖,每位参与者按100%加分,队长追加0.5分,未参与者不予加分;
⑦加分级别以证书盖章单位为准。
(三)学生服务奖励分
1.任职类
学生本学年度担任各级各类职务,依据其职务级别、工作时间和工作实效给予加分,具体加分根据职务分为四级,详见表六:
表六:任职加分标准
级别 |
职务 |
分值 |
一级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社团第一负责人 | 8 |
二级 | 各社团第二负责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和团总支副书记 | 7 |
三级 | 校、院学生会各部负责人;各社团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和团总支委员;各班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 | 6 |
四级 | 校、院学生会干事和各社团干事;班委成员 | 4 |
备注:
①任职一学年(10个月)加满分,5-9个月加一半分,少于5个月者不加分;考核不合格不加分;
②兼任多项职务时,最高职务加满分,第二兼职加其职位相应分值的一半,第三兼职加1分,其他兼职不加分;
③表六未列项目,由各学院提出加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定后参照相应标准加分。
2.表彰类
学生或集体本学年度受表彰和奖励;例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等非竞赛类个人荣誉以及文明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精品社团、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宿舍、书香宿舍、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各类奖学金除外),或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受到通报表扬,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七:
表七:各类表彰加分标准
级别 |
个人分值 |
集体分值 | |
负责人 | 成员 | ||
国家级 | 20 | 20 | 10 |
省(部)级 | 16 | 16 | 8 |
校级 | 10 | 10 | 5 |
院级 | 5 | 5 | 2.5 |
通报表扬 | 5 | 5 | 2.5 |
备注:
①同类不同级别荣誉,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
②多次获得同一级别荣誉的,可累计加分;
③各类各级奖助学金获得者不加分。
3.大学生参军入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类
学生参军入伍服现役退役复学满一年或学生在本学年度内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的,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八:
表八:大学生参军入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类加分标准
参军入伍 | 社会实践 | 志愿服务 | |
学生参军入伍服现役退役加15分,服役期间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追加5分。 | 负责人 | 8分/项 |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每学年20小时为基准线,20-50小时加4分、50-80小时加6分、80小时以上加8分,最高加8分,须提供正规单位盖章的时长证明。 |
承担宣传、外联、后勤等任务的成员 | 6分/项 | ||
普通成员 | 4分/项 | ||
备注:
①参军入伍加分政策仅适用于退役复学满一年后的当学年;
②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不按级别分类加分;
③在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奖的,按照表彰类别加分,不在此重复加分。没有获奖的,可在此项中予以奖励加分。
④参加表演等志愿服务(代表青海民族大学或授青海民族大学委派、组织)
参加志愿活动 | 院级 | 1分 |
校级 | 2分 | |
省级 | 3分 |
⑤学校统一组织开展培训结业证书按校级2分、省级4分加分
(四)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分
学生本学年度内在校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小说、诗歌、散文、通讯、消息等作品,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九:
表九:文学、艺术类作品加分标准
文学作品 |
影视作品 |
新闻稿件 |
广播稿件 | |
国家级 | 15 | 15 | 15 | 15 |
省(部)级 | 10 | 10 | 10 | 10 |
校级 | 8 | 8 | 8 | 5 |
院级 | 5 | 5 | 5 | 3 |
备注:
①作品必须原创;
②网络发表作品和运动会稿件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及学院实际情况认定级别,制定加分标准;
③作品获奖按照表五规定标准另行加分;
④各类增刊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⑤同一成果在不同级别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取最高分,不累加。
(五)等级资格证书奖励分
学生本学年度内所获得的外语、计算机、普通话、职业技术等素质能力证书,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详见表十:
表十:各类等级资格证书加分标准
项 目 |
等 级 |
加分标准 |
外语等级证书 | CET-6、英语专业TEM-8、日语专业N1、阿拉伯语专业八级 | 15 |
CET-4、英语专业TEM-4、日语专业N2、阿拉伯语专业四级 | 8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 | 二级以上 | 12 |
二级 | 8 | |
一级 | 4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一级甲等 | 10 |
一级乙等 | 8 | |
二级甲等 | 6 | |
二级乙等 | 4 | |
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教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等具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证书) |
合格 | 15 |
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社会指导员等等级证书 |
基础等级4分,每增加一级加2分。 | 初级4分 |
备注:
①加分以获证当年为准;
②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执行;
③各类等级资格证书加分原则上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若后续进行刷分,仅对成绩提升的差值部分予以加分,且每人仅限一次加分机会。
第四章 测评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并做好检查、指导、督促及结果审核工作。
第十条 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班委成员和学生代表等5-7人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测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程序如下:
(一)安排部署。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进行,由学生工作处发布通知,安排部署。测评时间段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因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制、转学等原因,学时不满一学年的学生和新生,不参加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
(二)个人自评。学生在进行学年个人总结、鉴定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议。
(三)民主评议。各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基础上,对照本办法和有效原始记载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至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
(四)组织评审。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对各班级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本学年度内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学科及文体竞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等,在前述计分方法的基础上,涉及到多人分配的可以由所有作者商定分配方案,经所有人员签字后报学院备案,分配方案备案后不得进行调整;也可以按下表的分配系数执行。
表十一:合作成果排名系数计算表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运用及归档
(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各类奖助金以及推优入党、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青海民族大学学生学年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指导下可制定具体细则,但细则不得与本办法有关条款冲突,并报学生工作处正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2011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