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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 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确保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各学院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学院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推免工作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在学校层面对推免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学校推免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学院领导、教师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制(修)订、推免生遴选推荐等工作。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推免生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我校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推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品行表现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考试作弊记录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截至推免时间为止,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评价)成绩须均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含)。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期完成前6学期 (五年制为前8学期)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已开设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截至报名时已开设课程无考核未通过情况,加权平均学分绩应在同级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5%。加权平均学分绩计算课程范围为公共必修课、基础必修课、专业类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计算成绩为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外语成绩要求。外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非外语专业英语语种学生要求CET-4成绩450分及以上,或CET-6成绩426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CET-4成绩426分及以上);非外语专业其他语种的推免生亦应达到相对应成绩标准。外语成绩应于申请当年9月1日前获得。
(六)身体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
第四章 推免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统筹考虑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培养质量、学科建设、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扶持专业等情况向各学院分配推免生名额。学院应根据本院专业构成、学生数量比例等情况安排推免名额的使用,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通过后,报学校备案并向本单位学生公布。
第五章 推荐办法
第九条 学校注重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并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推免生按照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综合成绩由加权平均学分绩、特殊学术专长和发展性素质评价成绩组成。
推荐总成绩=加权平均学分绩×90%+特殊学术专长×5%+发展性素质评价成绩×5%。
加权平均学分绩由教务处按照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计算,满分100分。
第十条 特殊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高水平专业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技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特殊学术专长成绩满分100分。
学院要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审核鉴定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 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和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发展性素质评价成绩主要包括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综合获奖等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为主要测评依据,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文件规定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的特殊学术专长和发展性素质评价成绩计算办法,要合理设置单项加分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计算办法要提前公布,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安排,下发关于做好本年度推免工作的通知,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学院,提出工作进程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推免工作部署,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推免工作小组成员、推免名额分配、推免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符合条件的学生 自愿向学院报名申请,提交《山东建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 究生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学院计算报名学生的推免总成绩,根据事先分配的推免名额,按推荐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推免生资格。当推荐总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放弃推免生资格时,学院应安排其签署承诺书,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推荐总成绩排名顺序,在同类申请者中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学院将拟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拟推荐资格。拟推荐人员名单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向学校党委汇报后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网 址:http://yz.chsi.com.cn/tm) 进行注册报名,并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及学院应积极、准确地向学生宣传推免工作的政策,及时处理推免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遴选程序、标准、各类排名名单和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并向学生公布推免工作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咨询申诉渠道。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工作失误,学校将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 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 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推免政策或者推免工作提出异议时,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给予答复或者做出解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涉嫌违纪违规的行为,学生可直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推免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推免名额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推出辅导员优选计划,申请推免资格的成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东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 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山建大校发 〔201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