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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激励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 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教 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 知》(教学厅〔2014〕5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本校被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 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标准、接收标准明确,推荐工作开展科学、规范、透明。
第四条 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 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年度推免计划分配方案及推免 工作实施方案,审定年度推免生名单。
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 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为组成成员。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委纪检委员以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三章 推荐
第八条 学校推荐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九条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于9月初审议通过本校推免生资格名单。
第十条 推免生基本条件:
(一)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
(二)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一条 推免生学业要求:
(一)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无补考及重修科目,选修课不计入)。学校按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专业排名。
(二) 通过大学英语四或六考试(成绩≥425 分) ,或达到相应水平,如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五级( PETS-5 )、托福(TOEFL)、雅思( IELTS )等,其他语种考试的成绩需要达到相应水平。
(三) 同等条件下学术成果多者优先入选(本办法所指学术成果为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竞赛获奖) 。
第十二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此类推免生所占比例不超过推免生总数的 5%,且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 推荐信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本人学术成果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二是有足够条件证明本人对学术成果的贡献率在 90%以上,若审查不合格,则认为其不符合 推免条件,不列入推免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我校推免生计划下达后,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按计划名额的100%分配各学院推免计划数。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校级文件为指导,制定科学规范的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未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的学院,可依照本办法完成推免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院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按专业进行院内排名,按学校分配计划向教务处上报学院推免生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将学院上报推免生名单进行初步复核汇总后,上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按综合排名确定本校初选推免生资格名单。
第十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上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名单。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本校推免生资格名单在校园网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二十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可由学院选聘担任辅导员助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推免工作,如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影响学校推免工作的进行,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接收
第二十四条 我校既是推免生推荐单位,也是推免生接收单位。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既可以申请就读本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也可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推免生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研究生的,推免生本人应认真填报志愿,并与接收学校积极联系,按照接收学校要求按期参加复试,复试合格者需将复试结果告之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程序:
(一) 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接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及预计人数。
(二)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学校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 收复试的通知。
(四) 学校制订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并组织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 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考生发布待录 取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八条 超出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予受理其申请。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章 运行机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 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含推免硕 士生和直博士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推免工作管理办法、推免章程、专业目录、遴选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单、录取推免生名单等均通过“推免服务 系统”报上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三十一条 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自觉接受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纪委要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强化对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招生的监管;建立推免生工作学生申诉渠道,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照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实施推免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