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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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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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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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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为促进和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推荐优秀本科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以基层单位为责任主体,统一推免标准,公开透明各推荐环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思想品德一票否决原则
各二级单位应严把学生思想品德关,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采取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三)全面发展原则
采用综合评价标准,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坚持品德高尚,注重学业成绩,突出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
(四)重点优先原则
学校重点建设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可优先推荐本专业学生获得推免生资格。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相关主管校领导担任,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科技处、招生与就业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代表为成员(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荐名单的审定,对推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专家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推荐小组,负责完成本单位推免生选拔工作。
三、推荐对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历学生),普通推免生和退伍立功学生不能兼报。
四、推荐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生,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获得本专业一名硕士导师推荐。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3.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前6个学期的全部学分,专业必修课(不含专业限定选修课)平均成绩(第1至6学期课程)排名在前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排名标准为前20%),原则上无不及格及重修记录。
4.外语基础较好。非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含425分,或雅思成绩5分、托福成绩61分)以上;外语专业学生须取得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或对应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五、遴选排名办法
各专业须按推免综合成绩排名向学校推荐推免生资格名单,推免综合成绩构成采取全校统一规则,具体为:
推免综合成绩=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不含专业限定选修课)+综合测评百分等级成绩(学生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折算结果)*0.1
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必修课成绩)/专业必修课总门数
综合测评百分等级成绩=100-(100*综合测评排名-50)/专业总人数
专业必修课成绩以该课程首次修读考试成绩计算。
六、推荐名额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推荐限额,参照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人数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实际,学校向具有推免资格的专业分配推荐名额。当专业推荐人数低于分配名额时,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将多余名额调剂到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以往推免生录取质量较好的专业。
七、推荐程序
(一)学校下发推荐免试工作通知,公布具体工作程序和时间表,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申报学生所有成果统计截止至当年8月31日。
(二)各学院进行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报名,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供学院审查:
1.《渤海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1份;
2.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各学院根据推免综合成绩对申报学生进行排序,按照1:2比例将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讨论,按照1:1比例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即获得推免资格。
(五)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须经校招生办公室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上传名单,待省级招办审核通过后即获得推免资格,并可进行网上实名注册、报名等。
八、其它
(一)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出示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推免资格或研究生学籍,同时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二)已获正式推免资格的应届生,不得再行报考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不得列入本科就业计划。本科期间作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应届生在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事先征得原单位同意。
(三)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本科学习期间出现不能正常毕业、受到处分等不适宜继续推免情况的,取消录取资格。
(四)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设置留校名额。我校推荐名额不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无留校限额或名额。
(五)尊重并维护推免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不能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六)在校期间服兵役退伍的应届生,其所享受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政策,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遇当年推免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