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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录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促进我校推荐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首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注重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突出对科研能力、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和素质拓展等方面的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推荐。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充分保障学生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处、科研处、团委和有关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审定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和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推免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拟订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审核并确定拟推荐名单。
学校成立专家审核小组,由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如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相关同志组成。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对推免工作开展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受理推免工作的信访举报。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委员、教学科研科长、专业负责人及学生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推免工作开始前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以及推免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审核小组,由相关学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如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对推荐免试应届本科毕业生范围界定,应届本科毕业生指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定向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等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学生)。
第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任何极端错误言论,无任何违法、违纪及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无考试不及格或重修、补考记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及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学术发展潜力。四年学制的前三学年(五年学制的前四学年)所有课程(不含辅修课程)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不存在本专业应修未修的必修课程;
2.“加权平均学分绩 ”位列本专业本届学生的前10%(含)。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四章 推免成绩计算办法
第八条 以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业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内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推免资格。学业综合成绩由四年学制的前三学年(五年学制的前四学年)的“加权平均学分绩”、综合素质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学业综合成绩=“加权平均学分绩”×90%+综合素质奖励加分× 10%
综合素质奖励加分指将学生本科阶段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加志愿服务和荣誉奖励等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奖励加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综合素质奖励加分相关材料截止日期为推免工作评定当年8月26日(含),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认定。综合素质奖励加分可累加,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政策启动推免工作并发布通知。
第十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应届毕业生人数、本科教学质量、学科发展,以及国家急需的学科领域等情况研究确定推 荐名额并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召开推免工作小组会议,组织实施本单位推免工作。研究制订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各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符合推免条件并有推免意愿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河北北方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学院将学生相关材料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核算学生学业综合成绩、组织特殊学术专长答辩、确定拟推免名单、公示和材料报送。
(一)审核学业综合成绩。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各专业申请推免学生的学业综合成绩进行审核,确保成绩无误。
(二)审核综合素质奖励加分并组织学生答辩。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拟推免学生的奖励加分支撑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对其特殊学术专长(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进行公开答辩。每位专家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要全程录像并做好记录,所有过程性记录材料留存备查。
(三)确定拟推免名单并公示。推免工作小组对申请推免的学生按照学业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各专业拟推免名单,并将拟推免名单及综合素质奖励加分支撑材料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学生,相关学院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符合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推免资格者,须签署书面放弃推免资格承诺书(附件3)。
(五)材料报送。各学院将拟推免名单和以下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北方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2)、《河北北方学院拟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汇总表》(附件4)、学生加分项目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放弃推免资格承诺书。上述材料均须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推免生名单的汇总、审核工作。汇总及审核后的名单和相关材料,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全校推免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教务处将推免学生信息和相关材料上传至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备案。推荐阶段备案截止后,不再进行补充备案。
第十六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接收阶段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任意更改推免申请类别与志愿。如有放弃推免、更改申请等特殊情况,应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推免名单前向所在学院及学校提交放弃推免资格承诺书,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其推免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学院应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推免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工作进度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制定或修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要进一步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推免选拔质量。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学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案、名额、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推免工作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推免工作监督小组受理相关问题举报,学生对推免工作任何环节存在异议的,应于公示期结束前根据具体事宜、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和推免工作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推免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申请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所有与学生直系亲属或其他需回避人员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一律不纳入推免遴选综合素质奖励加分计算办法。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推免工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如被检举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或由于工作渎职造成学校工作损失、影响学校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经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其他考试方式的报名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充分尊重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自主选择接收院校的权利,鼓励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