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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免试”是指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免初试资格人员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遴选方式和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推免工作坚持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对推免申请者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把思想品德考核作为遴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注重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 考查,强化平时学习的综合测评,突出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确保选拔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部、研究生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 免生选拔推荐工作,包括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推免生计划名额分配、推免学生审核、接收处理问题反馈和投诉等。
第七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推免生选拔推荐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学院推免生选拔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专家小组(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必要时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或赛事主办单位等,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创新能力加分项目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要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答辩,专家小组及每位成员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
第十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年度推免工作方案 (含学院创新能力分计分办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推免工作方案须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学院范围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与推免申请者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的,须主动回避。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推免资格,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校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品行表现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任选课不计入)不低于3.0且排名为本专业前30%(含);
5.无补考或重修课程(任选课不计入);
6.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外语专业学生须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7.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前三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60分(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学校的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学科专业建设情况等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名额分配时向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
第十四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予以推荐。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本研贯通培养计划项目的学生,等额推荐。
第十六条 参加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的学生,等额推荐。
第五章 遴选方式
第十七条 推免以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最基础的遴选依据,择优确定推免学生名单。学业综合成绩综合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科研素质、创新能力、实践技能等,由“学习成绩分”“创新能力分”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三部分相加组成。
1.学习成绩分:按专业培养方案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任选课不计入)计算;
2.创新能力分:上限分值0.5分,以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参加学科竞赛以及参加各类科研活动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由各学院结合学校指导性计分办法制定学院计分方法。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竞赛获奖、专利、论文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上限分值0.1分,以学生前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折算。
第十八条 符合我校推免条件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我校推免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有参军入伍服兵役或到国际组织实习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六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推免工作分为推荐和接收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时间按教育部工作安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推免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发布年度推免工作通知及各学院推荐名额;
2.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年度推免工作方案,对符合推免生推荐条件者进行综合评价,学业综合成绩各项分值及排名情况在学院范围公布,对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日且无异议,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统一审核各学院拟推荐人选材料,学校拟推荐学生名单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免生名单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并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生管理服务系统”)向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 选报培养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生管理 服务系统”注册并随时关注报考单位相关通知公告,按时完成资格审核确认、单位选报、复试确认、录取通知等环节各项工作。
未按时通过“推免生管理服务系统”注册并选报单位者,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推免与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被推荐学生选报我校硕士研究生并被录取,在校期间享受以下政策:
1.获得与学费等额的新生奖励;
2.可优先选报学校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
3.符合学校“硕博连读”报考条件,经复试合格后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若未被外单位接收,须选择在我校就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推免工作有关人员未按政策要求开展推免 工作或在推免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追究责任,造成严重 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按国家和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推免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监 督与申诉渠道。
1.对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推免生名额、推免生名单、学生咨询渠道等进行公开;
2.学生对推免政策或推免工作过程存在异议的,以书面材料形式向相关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或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出申诉,相关部门要依据事实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应和处理;
3.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校推免工作顺利完成,对学院未完成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学校予以收回并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不列入就业计划,不得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三十条 本细则于2024年1月起执行,原《太原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科大教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太原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太原科技大学推免创新能力分指导性计分办法
附件 一
太原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注: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太原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和相 关材料(外语成绩报告单复印件、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学术论 文首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及国际组织实习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