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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四条 各学院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明确推荐标准,公开工作程序,确保推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学生工作处、创新创业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推免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管理,并对推免工作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保证推免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学生学术专长的审核鉴定。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七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统筹考虑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本科教学质量、学科专业发展等情况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学校只公布学院推荐名额总数,不具体指定某个本科专业的推荐名额。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推免生基本条件
(一)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按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六学期(本科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为前八学期,下同)课程并取得学分(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不再细分专业方向,下同)排名前30%。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参照《聊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聊大校发〔2021〕38号)。
(五)身体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
第九条 各学院结合学院和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以百分制计)进行排序,综合评价成绩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平均学分绩点,占比不低于80%;二是学生发展素质评价,评价指标由学院制定,占比不高于20%。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发展素质评价遴选指标可包括学生参军入伍、参加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社团负责人等。各学院要合理设置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第十条 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由学院专家审核小组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审核鉴定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和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并按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计算综合成绩及排名。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总体安排。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推免工作文件及本办法,下发关于做好本年度推免工作的通知,并按要求报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二)学院信息公示。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推免工作通知要求,制订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学院申请推免资格学生排序标准和办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学院需公示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专家审核小组、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及学生前6个学期(学制5年的为前8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学院实施细则开展推免工作。
(三)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填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四)学院审核上报。学院按照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计算综合评价成绩及排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没有异议的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五)学校审核上报。学校对学院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拟推荐资格,收回推免名额并再次分配, 符合要求的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为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报名;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获得接收学校的录取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第十四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工作失误,学校将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做好推免的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文件制度通知到每一位同学,及时解答推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聊城大学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聊大校发〔2017〕57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