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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和江苏省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相关文件要求,为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本着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2026年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实施办法。
一、推荐基本条件
被推荐的学生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考试作弊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予推荐。
(二)身心健康,符合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三)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培养方案规定所有课程成绩均需及格(含补考及格),且所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在专业排名前50%。因校外交流学习导致培养方案中课程没有修读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在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
(四)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90分、或国际人才英语考试达到中级“良好”);艺体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80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大学外语修读其他语种的学生参照英语的标准执行,并提供相应语种考试成绩证明。
二、推免计分规则
基于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评价、素质能力评价、科研和实践创新能力评价计分,满分100分。
(一)专业学习能力评价计分(满分85分)
专业学习能力评价得分由学生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成绩计算。其中专业教育课程(含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大类平台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平均学分成绩占比为80%,通识教育课程和自主发展课程平均学分成绩占比为20%。
专业学习能力评价得分 =[专业教育课程(含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大类平台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平均学分成绩 × 80% +(通识教育课程+自主发展课程)平均学分成绩×20%]×85%。
平均学分成绩 =Σ(所学课程的学分×相应课程的成绩)/Σ所学课程的学分。所学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对于同一专业只有部分学生修读的课程,学院可申报不纳入计分范围,并需在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素质能力评价计分(满分10分)
参照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评价除“专业学习”以外的素质能力,包括评价“思想品德” “身心素质”和“能力发展”等。素质能力评价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规定的计分要求规范计分,每学期计分结果须在学院公示。
素质能力得分 = 前三学年(五年制前四学年)扣除“专业学习”得分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学期平均分(折算成百分制)×10%。
(三)科研和实践创新能力评价计分(满分5分)
通过评价学生科研创新成果、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考核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创新能力。按照《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和学分认定办法》(宁师教〔2018〕6号)附录的“南京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成果分级目录”对各级各类科研和实践创新活动和成果进行计分。论文、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合计计分不超过1.5分;创新创业训练合计计分不超过1.5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学生多次获得或参加分级目录中列出的某一“成果或活动”的,按照最高一次得分计分、不重复计分;不同级别的相同项目成果也按照最高一次得分计分、不重复计分。成果署名名次并列的,每位并列完成人的得分按照相应名次计分的平均值计算(如3位完成人并列第一,每位完成人得分为第一、二、三完成人得分的平均值)。论文、文学艺术作品、一类专利须与所学专业相关,并以第一作者(不含并列第一)、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或者获得授权。竞赛以获奖证书或组委会官网公告为认定依据,论文、文学艺术作品以正式发表或者网上见刊(不含用稿通知)成果为认定依据,一类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认定依据,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和活动以验收评审证书为认定依据。成果或者活动的认定依据记载日期须在推免当年8月31日前,晚于该日期的成果或者活动不予认定。
三、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申请与审核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突出专业能力的学生,符合基本推免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
(一)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
(二)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一类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三)参加国际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如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金牌、银牌或者铜牌获得者等)。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不作为特殊学术专长依据。
学院应制定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办法,报学校审核后执行。推荐特殊学术专长推免学生人数不超过学院推免名额的10%。各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学院特殊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应严把质量要求,切实对审核工作负责。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学生进行复核,并提交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工作程序和相关说明
(一)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制订和发布。各学院需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同步制订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要求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推荐程序、专业学习能力评价计分课程清单、素质能力评价计分细则、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计分办法、因校外交流学习等导致培养方案中课程没有修读的处理办法(明确是否允许推免)、递补规则等。相关部门需同步制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优秀”和“合格”的认定标准,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二)科研和实践创新成果审核鉴定。各学院应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至少5名委员)对学生的科研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审查鉴定,给出明确审查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相关成果证明材料须在学院公示。校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科研和实践创新成果和计分进行审核。
(三)推免名单拟定和学院公示。根据学院实施细则、学校分配的推免指标,各学院拟定推荐的免试研究生人员名单(含递补学生名单),并按照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拟推荐的免试研究生人员名单(含递补学生名单)。
(四)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名单和学校公示。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各学院报送的拟推荐免试研究生名单。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按照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在公示期结束后正式获得当年度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五、组织实施和工作纪律
(一)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推免遴选工作。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在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推免生遴选工作的透明。推免细则、推免名单均须对外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接受师生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全程监督。
(二)建立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申请本单位推免资格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申请推免资格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也应主动报备。
(三)申诉受理。在学院、学校公示期内,学生对拟推荐的免试研究生人员名单(含递补)、科研和实践创新成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校申诉。
(四)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在推荐阶段可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放弃推荐免试资格,申请书须本人签名、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进入接收阶段后,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推荐免试资格。
(五)已取得推荐免试资格,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荐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查实在推荐和接收中有弄虚作假者;
2. 不能在毕业时取得学士学位者;
3. 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后,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4. 取得推荐免试资格后,又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者;
5. 其它需要取消推荐免试资格的情况。
六、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视具体事项汇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议决。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