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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选拔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推免生工作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校团委、创新创业中心、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推免生遴选的各项工作。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5-9人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推免工作的实施细则。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在本学院内公布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核,未经教务处审核的实施细则无效。
第三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六条 全校推免生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将名额分配至推免年度具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院。
第七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生名额时,将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成效,社会、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二)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以及硕博点建设情况;
(三)学生培养成效:包括高水平标志性成果、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突出的培养潜质和特殊学术专长、近三年平均升学率、应届本科生毕业率等;
(四)根据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和建设情况作适当增减,包括日常教学运行、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专业认证、教学成果奖、教育部毕业论文抽查结果等情况;
(五)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生指标的执行情况,如推免生违反承诺将作适当扣减;
(六)各学院上一年度推免生保送本校情况;
(七)每年根据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的相关学科专业。
截至规定时间,学院未使用的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收回并重新分配。
第四章 推免生条件
第八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集美大学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思想品德条件、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身心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要求;
(五)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十条 学业条件
(一)成绩优良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修完前6学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且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学科门类课程)排名要求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30%以内,且前6学期不能有补考或重新学习,所有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二)外语水平良好,在校期间外语成绩要求:
1.非外语专业(不含术科专业)大学英语(CET)四级成绩≥480分,或六级成绩≥400分;或托福成绩≥80分(两年有效)或雅思(学术类)≥5.5分(两年有效);
2.术科专业要求大学英语(CET)四级成绩≥380分;
3.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的英语专业四级成绩≥70分,或雅思成绩≥7分(两年有效),或托福成绩≥95分(两年有效);日语专业的日语专业四级成绩≥70分;
4.第一外语为日语的,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取得N2合格证书。
(三)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第十四条除外),专业排名要求可放宽至前50%及以内,非外语类(不含术科和英语、日语、翻译专业)大学英语(CET)四级成绩放宽至425分及以上。
成绩证明应当于推免当年的8月30日前获得。
第十一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及时认定。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推荐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成绩构成:学业成绩占80%,全面发展测评成绩占20%。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被推荐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本专业第一名学生平均学分绩点)×100×80%+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百分制)×20%。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推免生纳入学院综合排名,不得单列指标。
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学业竞赛获奖、科研成果、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在设定全面发展指标体系时,应合理设置各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且级差符合规范。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的指标体系由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在推免生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竞赛以获奖证书或组委会官网公告为认定依据,论文、文学艺术作品以正式发表或者网上见刊成果为认定依据,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认定依据,创新创业成果等以验收评审为认定依据。成果或活动的认定依据记载日期须在推免当年8月30日前。
全面发展测评成绩认定的所有环节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中的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或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它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符合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其全面发展测评成绩为20分。
第十三条 申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科在读期间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的科研论文1篇及以上,以正式发表为依据,发表时间截至推免当年8月30日,刊物认定以《集美大学刊物分类办法》为准。
(二)本科在读期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以专利授权书为依据,截至推免当年8月30日。
(三)符合《集美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A类竞赛获奖的团队核心成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据,截至推免当年8月30日,具体条件如下:
1.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的,团队排名第一的队员;
2.获得国家级二等奖(银奖)的,团队排名前二的队员;
3.获得国家级特等奖和一等奖(金奖)及以上的,团队排名前三的队员。参赛获奖时如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且团队成员排名前三的队员中有非在校本科生,则最多可顺延一位队员获得推荐资格,即排名前四的队员可获推荐资格。
(四)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在部队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学生。
(五)其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创新成果的第一获得者。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不作为特殊学术专长依据,但可以作为全面发展测评成绩的认定依据。
学生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符合条件后进入第十五条的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体育学院优秀学生运动员获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完成前6学期应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具体实施方案由体育学院制定,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优秀学生运动员的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学院推免生指标的20%。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推荐程序如下:
(一)联名推荐。申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需有三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二)学院推荐。各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个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有关说明材料及教授推荐信,须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各学院审核小组要严把质量要求,切实对审核工作负责。
(三)学校审核和审定。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推免生进行复核,并提交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推免生本科毕业当年不能有出国留学或参加就业的计划。
第五章 推免生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推免生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发布学校年度推荐工作安排,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及时开展推免生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学院以分配名额基数的1.2倍拟定拟推荐和备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姓名、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全面发展测评成绩、推荐顺序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第二十条 各学院的拟推荐名单和备选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全校范围的公示,公示期限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如果因拟推荐人选有异议或本人提出放弃而空出的推免生名额由本学院的备选人员依次递补,如果递补后还有多的推免生名额则由学校推免生遴选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分配。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荐名单并由学校上传至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报福建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推免生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注册报名,填写基本信息,自行选择报名志愿,并网上支付报名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应主动向本校报备;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校参加推免时,应主动向本校报备,相关干部职工要全程回避。
第二十四条 推免生工作接受师生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与公正地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或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集大教〔2024〕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或有变化,由学校讨论研究;如遇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