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即可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的“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以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推免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衡量标准,以德为先,将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
第五条 推免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定向、对口升学),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第六条 推免类型
(一)普通类推免
普通类推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遴选条件,从符合学校免试推荐基本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的推荐方式,是学校选拔推荐的主要类型,普通类推免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专项类推免
1.“中国青年志愿者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以下简称“研究生支教团”推免)。“研究生支教团”推免是指学校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从符合学校免试推荐基本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拔组建研究生支教团开展基础教育志愿服务工作,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方式。“研究生支教团”推荐名额由团中央单独下达,推免工作由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年的推荐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以下简称“硕师计划”)。“硕师计划”推免是指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从符合学校免试推荐基本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愿意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方式。“硕师计划”的推荐名额由教育部单独下达,相关工作由“硕师计划”工作小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及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年的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全面领导学校推免生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推免政策的制定与修订,制定推荐当年学校推免的实施方案和分配普通类推荐的名额,审定院(部)普通计划类实施细则和免试推荐学生名单;协调相关工作和解决相关争议。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和推免监督小组(简称监督小组)。
(一)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专业负责人、教授(专家)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学院当年普通计划类推免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依据方案开展工作,分配专业普通计划类推免名额,向学生宣传推免政策及相关政策的解读、答疑、咨询等工作,受理学院推免工作中出现的异议和申诉。
(二)监督小组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非工作小组成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5人或7人),主要负责监督学院推免工作。
第三章 推荐名额和基本条件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学校当年推荐总名额,在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基础上,兼顾基础学科、优势学科专业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分配,适当对“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卓越人才教育计划”、创新班和国家重大需求学科等给予名额倾斜。
第十条 申请推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学风端正,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及专业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无学业、学术、品行等失信行为;每学期思想品德考核无不及格,推荐当年推免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无未解除的处分记录。
(五)学业成绩优秀:
1.具有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平均学分绩点(终)达到2.50及以上,培养方案规定的且已开设的必修课必须全部修读完成,且无不及格。
(注:根据不同情况,平均学分绩点分两种方式计算。一是平均学分绩点〈终〉,按最终成绩计算〈与成绩单显示的一致〉,用于报名条件的审查及推免系统上报。二是平均学分绩点〈初〉,按初次成绩计算,用于推荐排名。)
2.成绩统计的截止时间为推荐当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结束。
3.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历外语毕业条件(仅限国家级考试成绩),统计截止时间为推荐当年6月30日。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的推免推荐不考察学历外语。
(六)普通类推免和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之间不可兼报,“硕师计划”只可兼报普通类推免。
第四章 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分为思想品德、竞赛、学术论文、个人荣誉和应征入伍。
1.思想品德
类别 | 加分分值 |
在校期间平均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 | 0.10分 |
在校期间平均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80~89分 | 0.05分 |
平均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认定与解释。
2.竞赛
类别 | 加分分值 |
国家级竞赛特等奖、一等奖 | 0.10分/项 |
国家级竞赛二等奖 | 0.06分/项 |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 | 0.04分/项 |
(1)竞赛须为学校规定的A类学科竞赛,具体相关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认定与解释。竞赛目录每年更新,参照获奖当年的学校A类学科竞赛目录。
(2)同一名学生参加同一个学科竞赛(如:同一个大赛分设不同组别、不同项目、不同赛道、不同现场进行的竞赛)或分段赛(如:校赛与省赛、初赛与复赛、复赛与决赛、选拔赛与决赛等)中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时,只按最高奖项进行认定,且只计一次。参加不同竞赛项目获奖时,可累加获奖分值,但累加后的分值不能超过0.10分。
(3)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竞赛奖项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3.学术论文
类别 | 加分分值 |
核心及以上期刊 | 0.10分/篇 |
(1)学术论文应是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延边大学。
(2)学术论文由学院根据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提供的刊物级别进行认定并负责解释。学术论文累计加分不得超过0.20分。
(3)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学术论文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个人荣誉
类别 | 加分分值 |
国家级荣誉(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认定的个人荣誉;志愿服务类须参与服务且获得国家级荣誉者) | 0.10分 |
省部级荣誉(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认定的个人荣誉;志愿服务类须参与服务且获得省部级荣誉者) | 0.04分 |
(1)个人荣誉须为学校组织推荐的评选项目,项目级别由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负责认定和解释。
(2)同时获得多项荣誉时,只计算单项荣誉的最高分,分值不累加。
5.应征入伍
应征入伍,且获得退伍证的在校生,加0.10分,由所在学院认定。
第十二条 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和作为主力成员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学校规定的A类学科竞赛)。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得少于5人),对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出具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推荐流程
第十三条 普通类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生计划,确定本年度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及分配名额,制定本学院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需通过学校统一平台进行推免申请和排名,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自行在校内推免系统中提交申请推免材料,材料包括外语能力证书、竞赛证书、论文、个人荣誉证书、退出现役证明书(退伍证)、诚信材料等。(注:申请推免须填写诚信材料,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诚信材料将进入个人档案。)
2.审核。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条件和奖励项目的加分情况。
3.排名。普通类推免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总成绩(总成绩 = 平均学分绩点〈初〉 + 奖励项目分),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推免计划确定拟推荐名单。
(四)各学院须在院内对普通类推免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名单,其资格无效。专项计划类推免工作由相应的主管单位负责,确定拟推荐名单后须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学院、专项计划类主管单位须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拟推荐情况,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若对公示有异议,学生须在公示期内进行举报或申诉。在公示期内,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推免资格,且名额不再递补。(注:公示期间内,原则上不得修改公示内容。若有改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改动后的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向校党委汇报推荐名单。
(七)数据上报国家系统。研究生院负责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信息提交至国家推免系统。提交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平均学分绩点(终)、综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终〉+奖励项目分)、以综合成绩排序的专业综合名次(不分方向)、成绩单等。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应将推免政策规定、拟推免名单、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不得将学生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限制条件,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推免工作有异议或拟进行申诉、举报等,应先向学院工作小组反映,若对学院的处理意见若有异议,则可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推免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校推免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备和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备和声明回避关系的学生,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认真阅读当年公布的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且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提交等各类操作,逾期不予补报。
第十八条 负责审核推免申请材料的部门应认真掌握推荐当年公布的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任务,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任务,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审核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推免期间存在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根据《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延大校发〔2023〕137号),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推免结束之后,不论何时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均取消推荐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妥善保管推免系统登录账户及密码,学生可在校内推免系统中查看审核进程。
第二十二条 推荐当年教育部分配我校其他类型推荐名额,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推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届学生起开始施行,《延边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延大校发〔2021〕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根据推荐当年国家和学校的政策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