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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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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为做好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三条 品行优良,学风端正,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诚实守信。
第四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一)修完培养方案1-6学期的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二)培养方案1-6学期的全部必修课程,首次考核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
第五条 外语达到一定水平:
(一)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提供全国大学外语小语种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生取得专业外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国际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合格证书,且第二外国语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达到一定水平。
(三)其他各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提供全国大学外语小语种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学校推免工作开始时,无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情形。
第二章 推荐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提出申请的学生,学院采取综合考核排名的方式遴选推荐。
第八条 综合考核得分由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科研创新成绩、德育测评成绩三部分组成。
(一)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85%。
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是指培养方案1-6学期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发展课中的必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具体计算公式为:
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专业必修课成绩*对应课程学分/∑专业必修课学分
(二)科研创新成绩所占权重范围在3%-10%。
科研创新成绩由本科生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授权专利、学科竞赛获奖三部分组成。
本科生科研项目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实验室开放项目、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授权专利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依据我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和学术期刊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学科竞赛获奖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认定。
科研创新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辽宁师范大学。同一成果以最高分计入,不累计加分。多人共同成果项目:两人按6:4 比例计算成绩,三人按5:3:2 比例计算成绩,四人按4:3:2:1比例计算成绩,五人按4:3:1:1:1比例计算成绩。
(三)德育测评成绩所占权重为5%。依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德育评价办法》(辽师大校发〔2022〕64号)计算成绩。
第九条 各学院在上述原则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可对综合考核得分相关部分权重酌情设定,确定具体计分标准及操作办法,形成本学院的综合考核办法。“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推免工作按上级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科研处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同时成立推免生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与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各学院须成立学院领导小组和专家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推免生学术专长审核工作(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统一组织本学院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应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学院内各专业推免名额方法及学院相关政策、规定。学院须将公示后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开始后,学院公布本学院各专业推免名额数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参加学院的综合考核,未参加考核的学生不予推荐。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首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并对参与综合考核的学生出具《推免生政治审查情况报告》,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为防止推免工作产生应试倾向,各学院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四条 学院在推免过程中须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开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辽宁省招考办按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的现象,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推免生名额和综合考核排名情况,研究确定推免生名单及推荐顺序,同时应确定与推免生名单等额的候补名单,若因申请人数不足使候补名单达不到与推免生名额相同,应以实际人数为准。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均应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其中推免生名单应注明推荐顺序,候补名单应注明递补顺序和递补方式。
第十六条 学院将以下材料报教务处:
(一)学院公示后的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
(二)《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申请表》;
(三)《推免生政治审查情况报告》;
(四)推免生学术专长审核的过程材料;
(五)推免生名单中全部学生前三年的成绩单;
(六)外语成绩(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推免生名单和候补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推免生名单上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免生名单,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并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经辽宁省教育厅、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即具备推免生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学校推免的,应主动向学院或学校提出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工作相关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在推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第二十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中,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辽师大校发〔201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