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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的申请、认定、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教育部推免工作政策和计划制定学校推免工作方案,并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议事及决策。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人数不少于5人。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学院推免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生申请、资格审核、遴选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推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修读并获得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中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学分。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专业能力。
(五)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且未参加过往年推免。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备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申请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申请推免的应主动报备。学生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担任工作人员的,本人申请推免时也应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申请回避或主动报备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主动报备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八条 推免申请只面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应申请年份按照所在年级确定。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审查结果是推免的首要依据,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十条 规范核算学生成绩,确保加权平均分准确无误,对学生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发表论文专利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签署承诺书,签署后不得放弃推免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在当年教育部规定的推免生接收工作时间内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接收推免生工作办法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录取后按时报到。
第四章 排序办法
第十三条 将科技创新、志愿及社会服务、参军入伍服兵役等方面的表现纳入到推免综合评价,依据综合积分进行排序。综合积分为:该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已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科技创新奖励加分、志愿及社会服务奖励加分、参军入伍服兵役奖励加分之和。所有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正考的成绩计算。涉及奖励加分的证书或成绩公布(公示)日期截止时间为推免当年8月31日。
从2024级开始,通识教育选修课不纳入推免加权平均分计算。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奖励加分
(一)获得科技竞赛奖项的,依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及《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科技竞赛认定目录》认定,每个奖项只认定前三人。
A类竞赛奖励加分计算办法:国际/国家级竞赛特等奖加4分、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省部级竞赛特等奖加2分、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及以下不加分。
B类竞赛奖励加分依据二级机构B类竞赛实施细则计算,B类竞赛奖励加分最高分值不高于2分。
(二)获得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优秀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加1分。参加北京工业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者,项目负责人加1分。
(三)科技创新奖励加分仅认定一项,不累加,上限为4分。
第十五条 志愿及社会服务奖励加分
(一)获得全国志愿服务“四个100”最美志愿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加1.5分,获得北京市上述对应奖项加1分。
(二)志愿及社会服务奖励加分仅认定一项,不累加,上限为1.5分。
第十六条 参军入伍服兵役奖励加分
(一)退役大学生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纪情况,退役复学后加3分。
(二)经核实退役大学生档案,在部队获得“优秀新兵”“优秀学兵”的,加1分;获得“四有士兵”“嘉奖”的,加1.5分;立三等功的,加2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条目加分不累加。
(三)获得“北京市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北京榜样”“北京市最美退役军人”的,加2分;获得“全国最美退役军人”的,加3分。本条目加分不累加。
(四)复学后在学校学习期间,参加北京工业大学国旗护卫队,为学校国防教育做出贡献的,经人民武装部认定,每学期加0.25分。
(五)参军入伍服兵役奖励加分上限为6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和实际工作需求确定推免名额并分配到学院。
(二)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制定学院推免工作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下设专门的推免材料审核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本研究领域校外的权威专家、相关期刊的主管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加入。
(三)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解读学院推免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推免材料。学生未按时申请或推免材料提交不齐,视为自愿放弃。
(四)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推免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审查及材料审核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进行综合评价及排序,按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名单及候补名单。将拟推荐名单及候补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
(五)教务处对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报送的名单进行形式审查后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理,将结果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无异议的,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
第六章 专项推荐
第十八条 已申请推免且符合条件,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前40%(≤40%)的学生还可参加专项推荐。专项推荐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组织。
(一)学术专长专项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由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教务处组织答辩,择优推荐。具体条件为:
1.获A类科技竞赛国际/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奖依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及《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科技竞赛认定目录》认定,按照顺序只认定前三人。证书或成绩公布(公示)日期截止时间为推免当年8月31日。
2.以第一作者(自然排序为第一)在学术期刊(不含学术预警期刊,按照统计截止时间的中科院预警期刊名单认定)正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认定条件为:正式见刊日期截止时间为推免当年8月31日,且所刊发的期刊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收录范围内,或属于当年被SCI、EI、SSCI、A&HCI、CSSCI检索的刊源;署名第一完成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论文应有校内相关科研项目支撑,通讯作者应为本校指导教师(不含兼职教师)。
与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合作的论文不予认定。
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认定条件为:正式授权日期截止时间为推免当年8月31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工业大学;专利应有校内相关科研项目支撑,发明人代表应为本校指导教师(不含兼职教师)。
与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合作的专利不予认定。
(二)工程硕博士专项
经所在学院审批后,研究生院组织答辩,择优推荐。选拔条件、程序以研究生院相关要求为准。
(三)研究生支教团专项
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校团委组织答辩,择优推荐。选拔条件、程序以校团委相关要求为准。
第七章 取消推荐
第十九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学校将函告录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有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虚报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工大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学校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办法与上级工作要求相冲突的,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