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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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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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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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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过程,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和田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765
第四条 办学地点:新疆和田县昆仑北路1号(昆仑路校区);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169号(北京路南校区);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北京路北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新疆和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订招生章程、制定招生办法、组织实施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招生省(区、市)高考人数、历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招生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
第十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性别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专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师范类、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如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育和医疗行业职业的,建议考生慎重报考。未参加高考体检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专科层次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一般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在公共外语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区、市)的同分排序规则一致。各省(区、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数学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艺术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表演)录取规则:文理兼收,分数优先。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综合分(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录取规则:文理兼收,分数优先。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体育专业分数(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如最终录取排序分(艺术类综合分/体育类专业分)相同,将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依次调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学校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按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新疆和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全面复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5年招生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费。
本科:医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3500元/学年、文史类3100元/学年。
专科:医学类3600元/学年、理工类3300元/学年、文史类2900元/学年、艺术类5500元/学年、体育类31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6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1000元/学年(4人间)。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育人体系。对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读期间,根据资助政策相关要求,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和田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上级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疆和田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昆仑北路1号(昆仑路校区)
邮政编码:848000
联系方式:0903-6733225、0903-2517225
招生网址:https://www.xjhtc.edu.cn/z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