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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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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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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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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科技职业学院。院校标识码:4132012920,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第四条学校简介: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普通高等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江苏省首批示范高职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学校地处国家级南京江北新区,肇始于民族化学工业先驱范旭东先生于1934年创办的“远东第一大厂”——永利化学工业公司錏厂厂办校。多年来,学校形成了以化工为特色,工、经、文、管、医、艺多科性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服务区域经济、融入产业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方可报考。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其他省(自治区)按照分类分代码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学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其他省(自治区)进档考生基准成绩采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仍有同分的则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目前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医药类专业 6200元。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精神,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人民币500-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勤、补、助、贷、减、免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爱心基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专项奖励资助项目。相关政策详见学校学工处官网,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25-57013644、58371581。
第二十六条考生经录取并报到入学获得正式学籍后,通过一学期在校学习,可以提出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邮政编码:210048
招生咨询电话:4008601153(免费)、025-58370715、57054841
普高招生QQ群:315358685
招生传真:025-57054841
电子信箱:zjb@njpi.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7013249
招生监督邮箱:jw57013249@163.com
招生信息网址:https://www.njpi.edu.cn/zjb/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