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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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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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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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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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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用户确认已完全明了上述条款,自愿承担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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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京传媒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3687。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招生相关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国家、省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对艺术类省统考批次报考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九条 往届生、应届生均可报考,无男女比例限制。各专业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没有限制。入学后公共外语可选择英语、日语、朝鲜语、西班牙语、法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须达到开班标准),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为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即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体育艺术类批次录取原则
第一款 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艺术类相关类别统考录取批次,投档成绩构成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河南省、云南省艺术类相关类别统考录取批次,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投档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
第二款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中,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投档成绩同分的考生,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录取时按照相应规则执行;如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批次投档时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则依次比较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三款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类批次录取原则
第一款 非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
第二款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和合格性考试要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按该省相应录取批次投档时同分比较规则依次进行比较,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其他未尽事宜,按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录取办法执行。
第三款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款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只录取填报有此类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我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考试舞弊行为,或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第一款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文件精神,其中:文科类25300-27600元;理工科类28600-31200元;艺术类31900-34800元,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专业收费以江苏省教育厅核定为准,详见向社会发布的招生专业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二款 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文件精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为27600元/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三款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住宿费标准为1500/年。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免、补”六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成果奖学金”,奖励在学习、各类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设立“华夏学生助学金”“自强学生助学金”“铸梦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或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情况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通过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南京传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传媒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京传媒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
邮政编码:211172
学校网址:www.cucn.edu.cn
招生网址:zsb.cucn.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南京传媒学院(cucn521)
招生微信公众号:南京传媒学院招生办(CUCNzsb)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79886、86179887、86179888(传真)
纪检监察电话:025-8617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