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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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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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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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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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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校标识码:4153012560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颁发本、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
第四条 办学地址
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安宁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92年,位于春城昆明,现有安宁、海源两个校区。开设本科专业46个,专科专业31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医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现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3个,C类专业(国内平均水平)3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8175.86万元,馆藏纸质图书251.79万册、电子图书160.19万册。
近年来,学校获批国家级一流课程1门、省级一流课程16门,荣获云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结项国家第二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立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72项,1本教材入选首批“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学生在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国家级奖项134项、省部级奖项2009项。
学校先后荣获中国民办教育优秀学校、云南省首批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高校、云南省文明学校、云南省就业创业典型经验高校、云南省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等多项荣誉,办学成效得到了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云南日报等权威媒体的宣传报道。办学以来,累计为国家培养各类人才14万余人,涌现出“强国一代新青年”张哲、“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余宣俊、陈敏等一批优秀学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以及涉及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包括政策性加分)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的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同一投档批次中,将投档至本校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从高至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至尚有空缺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认可招生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
(二)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地艺术类本科、专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总成绩、专业成绩各占 50%计算,具体为: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 X 50% + 专业成绩 X X 50%的计算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若考生综合成绩计算结果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四)若与生源地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统考成绩。
(二)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地体育类本科、专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四)若与生源地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若本招生章程内容与考生所在省份招生文件规定不符,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第十八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各省(区、市)招生信息网或学校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及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我校招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未报到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包括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满,给予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奖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补、勤、减、免、偿”八位一体的资助体系。涵盖国家及云南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校级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全面保障。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于报到注册前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普通本科学费:法学类专业:200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24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9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22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专科学费:学校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最新学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相关要求,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规范、有序。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经济管理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凡与本章程规定不符的既往招生工作相关条款,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邮 编:650106
招生电话:0871-68314770
传 真:0871-68314550
网 址:www.ynjgy.edu.cn
微 信 号:ynjgy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