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愿星用户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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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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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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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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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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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用户确认已完全明了上述条款,自愿承担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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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太原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140112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校长:蔡江辉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汾东校区 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
邮政编码:030032
滨河校区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学校发展思路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投档原则按照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普通类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如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只能在考生所报院校专业组内的专业间进行专业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山西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高考总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山西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分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其中高考总成绩所占比例为50%。投档成绩为考生综合分,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综合分=高考总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2.5)*50%。适用于我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投档成绩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艺术类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艺术类综合成绩相同时,再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一条 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原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但如须专业测试的专业,需要在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严格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高校本科艺术学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52号文件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此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通过劳动获取一定报酬;学校设有特困生补助和突发性困难补助,用于补助特困生和突发性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太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电话: 0351-8378227
0351-8378228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