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愿星用户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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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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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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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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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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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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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邮政编码:435109。
第六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及三年制专科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空中乘务、航空物流管理、民航运输服务、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建议按特殊录取条件录取。
(一)空中乘务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3-174cm,男生身高173-183cm;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胎记、色素沉着等;非裸露部位不得有大面积疤痕及色素沉着;形体匀称,无纹身、无X型腿、O型腿;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病史,无各类慢性传染疾病。
(二)航空物流管理专业、民航运输服务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胎记、色素沉着等;形体匀称,无X型腿、O型腿;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病史,无各类慢性传染疾病。
(三)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要求:无精神病史,无各类慢性传染疾病;无色盲色弱。
以上专业,如进档考生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要求,按考生志愿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英语相关专业(英语、商务英语)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学生入校后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我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录取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进档考生专业安排: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招生专业间不设分数级差。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考生服从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 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传统高考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理综、外语;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外语类专业,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的选考科目要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美术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视觉传达设计)文理兼收,各艺术类专业的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考生所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为主。我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使用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证)。
2.进档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计算。若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录取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学校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办联系)。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准确填写录取期间联系电话,并请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十九条 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5年新生入学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七章 文凭与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联系及咨询方式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
邮政编码:435109
咨询电话:0714-5221122,5221133,5221144,5220111
Q Q:800106237
招生信息网:https://wlxy.hbnu.edu.cn/zsxx/main.htm
微信公众号: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办
微信小程序: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
官方抖音号: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办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