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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户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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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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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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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校标识码4145013830,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办学地点为:
五合校区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
空港校区地址:中国—东盟南宁空港经济区空港大道89号
第四条 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二类本科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决策部署、计划统筹及协调推进,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并受理举报及有关来信来电来访,调查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对非艺术类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考生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考生,实行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按照以下规则排序:投档成绩—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四条 对艺术类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
需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线。进档考生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分相同时,按文化分总分排序录取;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单科顺序为: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对有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美术学专业。
第五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七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收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费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标准为22800-29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标准为27800-298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收费标准:
五合校区
标准化宿舍4-8人间:2000元/生.学年;
公寓式宿舍1-4人间:3500-5000元/生.学年。
空港校区
公寓式宿舍3-4人间:3500元/生.学年;
公寓式宿舍5-6人间:3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3.代收费项目及标准:(1)教材费600元/年;(2)军训服装费250元/套;(3)新生体检费50元/生;(4)学生宿舍超额用水、用电费,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计收;(5)外语等级考试费、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各类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按有关组织考试的职能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收费。
4.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2)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3)补办证(卡)工本费10元/本;(4)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
(二)退费规定:学生因故退(转)学 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
1.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 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 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 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2.服务性收费退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3.代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4.监督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管局)。
第七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招生联系电话:0771-4797113、4797126(兼传真)、4797229网址:http://www.gxufl.com/QQ群:58985937。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771-4797128。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