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愿星用户使用协议
一、用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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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服务条款
1、你在登录账户及使用《艺愿星》产品和服务时,于任一通道注册并接受本协议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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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为用户填写的信息将会对《艺愿星》产品和服务的计算和分析结果带来一定影响,用户应承诺提供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并符合及时、详尽、真实、准确的要求。
6、《艺愿星》可能修改、暂停或终止任何产品和服务,或会通过收费或其他有偿方式设置使用权限,亦可能会单方自行定价或自行更改或修改价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更改在《艺愿星》进行公告后生效。
7、用户的账户或行为如有可能违反了本协议或法律,《艺愿星》将保留限制、暂停或终止你帐户的权利。
三、用户使用规则:
特别提示用户,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包括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对于违法使用互联网络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1、用户不得使用《艺愿星》发送或传播敏感信息和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用户在使用《艺愿星》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b)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c)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d)不得利用《艺愿星》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e)不得利用《艺愿星》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f)不得利用《艺愿星》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工匠科技的行为。
3、未经授权收集、复制、使用、传播、出租、租借、交易、销售及承诺销售《艺愿星》产品和服务上的内容、信息或数据,《艺愿星》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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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艺愿星》声明
1、《艺愿星》所展示、公布、使用的数据均来源于各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官方公布的信息,提供的信息仅供您参考,请以各高校 或各省教育考试院 正式公布数据为准。
2、《艺愿星》不保证所推荐的志愿填报 方案 必然能够导致用户得到录取,对用户或计算结果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内容也不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包括所有有关信息真实性、适当性、适于某一特定用途、所有权和非侵权性的默示担保和条件,亦不保证《艺愿星》产品和服务不受阻挠或不出错误、不保证错误一定能得到纠正,对任何因用户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3、《艺愿星》所提供的VIP会员服务有效期为用户开通VIP服务成功之日起至用户所选高考年份的8月31日止,VIP会员服务有效期截止时,所有VIP相关权限将无法享用(包括“智能填报、招生计划、历年专业分数线、一分一段、”)
4、使用《艺愿星》产品及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并遵守本条款,对于用户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言论发表、传送等)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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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露详细个人资料,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现实生活中的骚扰。2)哄骗、破译密码。3)下载安装的其它软件中含有“特洛伊木马”等病毒,威胁到个人计算机上信息和数据的安全,继而威胁对本服务的使用。对于发生上述情况的,用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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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用户确认已完全明了上述条款,自愿承担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与任何强制性法律有冲突,该条款服从法律的规定。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向工匠科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点击页面的"同意"按钮即视为您完全接受本协议,在点击之前请您再次确认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资讯详情
三、录取规则及工作流程
(一)录取规则
院校原则上执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招生章程频道发布的年度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含通过其他渠道发布的录取规则)。高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原则,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对已投档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二)录取工作流程
1.院校登录系统,查看模拟投档情况
各招生院校须在本批次模拟投档后正式投档前,启动院校端子系统,登录指定服务器,查看本校模拟投档情况,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沟通联系,完成生源确认和计划调整等工作。若有计划调整,则使用教育部来源计划调整系统进行调整。
2.院校提交投档比例
各批次模拟投档后正式投档前,各招生院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的“信息交互平台”提交投档比例并通过审核。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档比例或审核未通过的院校,投档比例默认为1:1。各批次、各科类、各院校后续志愿均按剩余计划1:1投档。
3.院校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及时上载阅档结果
高校严格按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院校对拟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对不录取的考生输入退档原因代码。为保证录取进度,招生院校要及时结清档案。除本科提前批A段,其他批(段)次第一次填报志愿原则上在投档24小时之内结清档案,其他志愿视投档数应在投档1~4小时之内结清档案。
4.审核院校上载的阅档结果
相关人员负责对各招生院校的预录取与预退档结果进行检查。对未写明退档理由的应要求招生院校注明详尽、具体的理由,出现退档不合理的情形应与招生院校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果的可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如高校仍坚持退档,由高校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遗留问题。
5.高考体检结果的应用
考生高考体检表内容作为是否符合高校所规定的身体条件要求的依据;军事、军事(定向培养军士)、公安、司法行政警察类、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高校(专业)依据相关规定对入围考生进行体检,其结论作为录取的依据;除此之外的其他体检结果不能作为录取的依据。
四、招生院校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模拟投档期间,各有关院校要及时登录院校子系统查看生源情况,并适时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沟通联系,确定调整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等事宜。
(二)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我区不再向录取高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质档案。我区高校招生考生纸质档案包含如下材料:档案袋、预报名表、报名登记表、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高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新生报到后,将加盖密封章的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我区将按院校要求邮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新生名册保存期为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年。

五、考生服务与新生复查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继续完善志愿填报辅助系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填报志愿指导与服务、来电来访、信息查询等面向考生的服务工作,通过电话、网络及现场接待等方式受理考生咨询及申诉,耐心细致地解答考生的问题。
考生可通过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咨询或申诉电话:录取期间(6月24日至8月20日)0471-3261111,录取结束后0471-967188(智能客服)或0471-3261904。
现场咨询或申诉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甲81号,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楼西侧考生服务中心。
(二)各盟市、旗县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提升志愿填报服务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发挥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高考后到出分前的关键节点,加大对一线教师、考生和家长的培训力度。要遴选部分业务能手、骨干教师、招办主任、专家学者等,建设本地志愿填报咨询专家队伍,集中解答考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等)一并封装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向考生提供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递交录取学校。自治区不统一安排向各高校邮寄考生纸质档案。
(四)各招生院校要加大对违规考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新生入学后,要通过人脸识别设备等高科技手段、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比对、相关考核等方式,按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特别是企图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已经报到入学的将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配合公安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招生院校应将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函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五)各招生院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六、其他
批次设置、计分办法、加分政策、艺术类综合分计算办法、投档办法、同分排序择优办法等按《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执行。军事类、军事类(定向培养军士)、公安类、司法行政警察类、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院校(专业)招生录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