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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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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服装学院招生工作,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服装学院,国标代码13418,学校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103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江西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时招生工作指导、审议和决策建议的工作机构,对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招生工作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招生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情况。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尽量满足考生第一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排位录取,没有确定排位的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规则按各省考试院规定执行。以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尽量满足考生第一专业。
3.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原则录取。
4.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单独组织校考的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过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确定进档考生中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如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据文化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我校校考专业文理统一排名。
5.艺术类未组织校考的专业,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当地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在确定进档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后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尽量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如遇投档成绩完全相同时,依据文化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6.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
7.我校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但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8.招生中男女比例不限。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9.学校对各省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章 新生收、退费标准及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专业分别为28000元/年、29000元/年;文理类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根据不同专业分别为23500元/年、25500元/年、29000元/年。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按照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入学,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学生入学学籍和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服装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查询与通知方式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发布平台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我校以EMS“录取通知书”专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新生本人,新生凭此通知书来校报到缴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103号;邮编:330201;咨询电话:0791-85158888;网址:http://zsb.jift.edu.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授权部门负责解释。